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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ILO)綱領部職員露希阿妮表示,印尼的法令允許聘用合約工人,甚至掌管勞工問題的聯合國組織,也不禁止聘用合約勞工,因為已在許多國家實行這項政策。她說,可是國際勞工組織卻不允許聘用合約勞工,許多印尼企業聘用合約勞工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迴避公司的許多義務,比如健康、勞工安全、稅務及其他。


她認為有3個首要因素,使企業會聘用合約勞工,首先是有關降低正在面臨困境企業的勞工開支,為的是希望這間公司能夠繼續生存。其他可接受的理由是,在公司尋找有潛能勞工時,只聘用短期勞工。她說,第3,如果一家公司正在進行重組,是被允許聘用合約勞工,可是如果在印尼聘用合約勞工的目的,是為了迴避法令義務,比如不願意支付遣散費等。


她說,許多公司因為害怕勞工成立工會,寧願選擇聘用合約勞工,那是因為合約勞工根本沒有時間成立工會,有部份公司聘用合約勞工的目的,是為了防範罷工,或是為了迴避社會保障、安全、健康費用,這些是國際勞工組織所不願意看到的情況。


印尼工商會館工業關係常駐委員會主席哈善努汀表示,因為幾個考量,該會很難取消國內的合約勞工。他說,其中包括基於2003年第13號勞工法令,聘用合約勞工已符合扮演勞資利益的仲介,致使在勞工法令還未改變或取消這項規定之前,那麼企業將繼續聘用合約勞工。


同時,印尼工商會館金融、財政及公眾措施副總主席哈利亞迪表示,聘用合約勞工的企業,大致上不制訂長期的勞工基礎。可是根據憲法法庭決定,聘用合約勞工還是符合2003年第13號有關勞工法令。他說,雖然已經有憲法法庭的裁定,可是各工會還是敦促政府撤銷聘用合約勞工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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