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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規定係遵奉中華民國外交部於民國9969日頒布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台面談作業要點」擬定。駐印尼代表處服務組 2011513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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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外籍配偶為了歸化為我國國籍,必須湊出四十二萬元「財力證明」的不合理規定,即將成為歷史。內政部昨天宣布,將刪除國籍法施行細則此項規定,同時增列直接由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或社團法人,開立生活保證證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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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國婚姻想要離婚,又可分為在國內辦理與國外辦理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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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的在台灣的婚姻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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