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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國會第十一委員會議員德拉查德.威勃7月13日晚間向媒體表示,國會所得稅法案專委會與政府一致同意,給予中小微型企業所得稅減半(50%)激勵,條件是營業額必須是每年48億盾以下。


他說,國內納稅法團每年營業額達500億盾,其中最低營業額48億盾,給予50%正常稅率優惠。例如,營業額為50億盾,盈利10%,即5億盾。其中48000萬盾盈利所得稅率為14%,即是正常稅率28%的一半,餘下的盈利(5億減48000=2000萬),則以正常稅率28%計算。


此項稅務優惠是給予屬於法團的中小微型企業,若中小微型企業不是法團,則屬於個人納稅者,繳納累進稅率,而不是像法團納稅者繳納的稅務。


他解釋,屬於法團的中小微型企業的營業額為50億盾,盈利為10%,若不獲得稅務減半優惠,則須繳納所得稅14000萬盾。獲得所得稅減半優惠後,僅繳納7280萬盾,幾乎是正常稅率的一半。若營業額越大,則所得稅優惠就越小。若中小微型企業不是法團,而是個人納稅者,則繳納的所得稅為9500萬盾。


新所得稅法案給予中小微型企業兩項激勵,即是正常稅率減半優惠,若是法團納稅者,則繳納的所得稅率將比個人納稅者的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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