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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 類 別





要 障 礙




             




一、關 




關稅稅率過高




印尼透過ASEAN PLUS所簽署之FTA,多數產品項目關稅已逐步降至零,對我產品出口印尼產生排擠效應。例如印尼對我鋼板類產品(HS7208-7210)仍採取5%12.5%的關稅稅率等,雖未違反WTO入會承諾,惟影響我產品競爭力。




二、非關稅



 




限制進口



 




印尼針對大宗物資如白糖、鹽類及稻米產品之進口,僅同意於產季以外或以限制數量等方式進口。



2.印尼自20129月限制進口新鮮蔬果自指定之 4個海港(不包括雅加達港)進口,造成我商出口不便及增加成本。印尼貿易部2012915日規定新鮮蔬果進口商必須擁有倉儲、冷藏及冷藏運輸等設備,並經農業部核可後才可向該部申請進口許可證,惟印尼針對新鮮蔬果採行之相關進口限制影響我方前述產品出口印尼,且自20131月初我方數家新鮮蔬果出口商反應新規定要求之准證過多,造成渠等委託之印尼進口商無法及時取得輸入許口證而錯失進口時機。目前農業部正修正2012年第60號禁止相關新鮮蔬果進口之條例,預計於20137月起不再禁止相關蔬果之進口,而改依印尼國內類似農產品生產季節來設定進口量;此外,於進口准證申請方面,貿易部與農業部將連線加速核發,相關修正內容預計於20136月底前公布。



3.印尼201212月起限制一般進口商(API-U) 僅能自公告之21大項產品中選擇一大項產品進口,致我出口商須提供「指定進口商」授權文件予過去往來之印尼進口商方可符合規定,增加出口行政程序及成本。




出口管制




1.201112月起實施未經加工原料藤不得出口之禁令。



2.
2014
1月起將實施未經加工原礦物不得出口之禁令,並自2012年中旬針對部份未經加工金屬原礦物課徵20%之出口稅,相關法令規定實施反覆不定且倉促,影響廠商權益。




反傾銷措施




印尼對我實施反傾銷稅,降低我國產品在印尼市場上之競爭力,目前我國被課徵反傾銷稅之產品共計有熱軋鋼捲(2008.2.28開始課徴,稅率:0%-37.02%)、聚酯纖維棉(2010.11.23開始課徵,稅率:28.47%2項。




三、標準與符合性



 




產品標準登記制度




1.進口水泥加強鋼(Concrete Reinforcement Steel)等12項號列產品必須符合印尼國家標準,並取得貿易部核發之貨品登記函(Registration letter of goods),造成我廠商辦理進口相關行政程序之不便。



2.規定19項熱軋鋼片及鋼捲及6項鋅鋁塗層鋼片及鋼捲(zinc Aluminium-Coated Sheet
and Coil Steel
),不論印尼產或進口,配銷或銷售之熱軋鋼片及鋼捲產品應符合「印尼國家標準」(Indonesia
National Standard ; SNI
),生產商或進口商應取得貼有SNI標誌之產品證明書(product certificate),並需符合SNI規定,造成我廠商辦理進口相關行政程序之不便。




四、檢驗與檢疫




行政程序複雜不透明




印尼食品檢驗申請程序繁複,且資訊揭露不透明,提高廠商經營成本。




五、關務程序



 




海關核價制度



 



 



 




印尼海關對於部分進口貨品之課稅係依據該同類或類似產品過去90天之平均進口價格,而非以「實際交易價格」為課稅基礎。




六、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保護不足




印尼政府已制定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IC佈局及營業秘密法等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並針對如盜版光碟等產品嚴格執行取締,外界普遍認為執法力度不足以遏止仿冒或商標侵權行為。




七、服務業




法律服務業市場進入限制



 




外國法律事務所須與印尼本地法律事務所合營,不得直接在印尼營業。在印尼從事律師業務,限印尼國籍者始得為之,外國律師僅能在獲得印尼司法人權部之許可下,以法律顧問之身分從事業務。




健康服務業限制外人進入



 




印尼限制外人投資醫療院所最高股權比例僅可達67%;此外,印尼限制外國醫生從事醫療服務,外國醫生僅能從事督導工作或教導印尼醫生如何進行手術。




連鎖加盟業限制進入




印尼目前仍禁止直銷,並規定外商經營零售與配銷業須與本地業者合資。




營造、建築與工程服務業



 




印尼政府規定當本地公司無法進行相關作業時,方允許外國公司以下包業者或顧問的身分協助本地公司從事相關營建工程。




電信及資訊服務業



 




印尼政府規定外資經營固定電信服務業最高股權比例僅可達49%;移動通信服務業最高股權僅可達65%;資訊服務業依服務內容不同最高股權限制為49%95%




金融服務業



 




印尼政府規定外資經營金融服務業如銀行、保險及證券業等須經過許可,且設有股權比例等限制。




人力資源服務業




印尼政府針對人力培訓業設有最高股權僅可達49%之限制。




八、投資




行政法令繁複




勞工法令繁複:印尼的勞工法令促使企業管理困難,工資占成本比率偏高,過度保障勞工的法令,出現間接鼓勵員工跳槽等情況發生。



行政效率冗長:印尼政府對於投資貿易規定之申辦行政手續冗長,如海關、申請投資程序、工廠檢查等方面。



法令執行標準不一:印尼政府針對各項法令程序如外國人居留及公司設立等行政作業之執行標準不一,並時常發生收取非正式費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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