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薪資標準是由各省之薪資委員會分別制定,除省級薪資標準外亦有省內各地區之薪資標準,地區級的薪資標準可能遠高於省級標準。勞工取得之薪資包含最低薪資、加班費與支薪病假/休假。現金薪資須佔最低薪資之75%,其餘部份多為食饍與交通費補貼。外國公司通常以最低薪資水準的1.5倍做為起薪,而多數本地公司之薪資水準僅略高於最低薪資標準。
正職員工之退休金原則上依該員工之服務年資計算,但根據印尼13/2003勞工法第167條規定,退休員工依公司退休金計劃所取得之退休金若低於特定金額(即依同法第156條規定計算之兩倍資遣費加上感謝金及權益補貼金),則差額部分須由資方補貼。若退休金計劃係由勞雇雙方共同參與提撥,則雇主應給付予員工之退休金金額不得低於依同法規定計算之資遣費(即員工若非退休,而改為被公司資遣時將可得到之資遣費),差額部份仍應由雇主補貼。
十人以上企業或每月薪資支出超過100萬之印尼盾企業,須提供包括職業意外、健康與人壽保險之社會安全計劃(Jamsostek,Social Security Scheme),而公司的安全計劃則由國營之勞工保險基金管理,相關福利完全由雇主負擔。該計劃所包含之範圍主要有:
意外保險: 雇主提撥的保險費(月付)依行業別有所不同,共分五大類。
- 第一類型(主要為紡織業、貿易業、進出口業等)為月薪之0.24%。
- 第二類型(農園業、香菸、樂器、油漆等工廠)為月薪之0.54%。
- 第三類型(森林業、養殖場、食品業等)為月薪之0.89%。
- 第四類型(機械、船舶、車輛等重工業)為月薪之1.27%。
- 第五類型(木伐、海魚捕捉、礦取等工業)為月薪之1.74%。
死亡(人壽)保險:雇主須按月薪之0.3%提撥。
醫療保險:雇主須按月薪之6%(若已成家)或3%(若未成家)提撥。
退休基金(老年給付):按月薪之5.7%提撥,其中3.7%由雇主負擔,2%由員工負擔。
員工資遣
雇主不得任意解聘已開始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之員工,若因生產線停擺或員工不適任等因素,雇主須支付勞資雙方皆同意的資遺費;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僱主須報請勞工部(the Ministry of Manpower and Transmigration)核准,始得資遺員工。資遣時僱主須依照員工年資,給付資遺費(severance pay)及感謝金(reward for service),其他與資遣相關的津貼還包括未休年假之折現給付與住房和醫療福利。
依印尼13/2003勞動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僱主於資遣員工時,須以員工離職前的最後一個月薪資為基礎,乘上特定基數(依服務年資決定)計算員工應領取之資遣費,而服務年資與資遣費基數之詳細規定如下:
- 工作期間未滿1年者 = 1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1年未滿2年者 = 2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2年未滿3年者 = 3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3年未滿4年者 = 4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4年未滿5年者 = 5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5年未滿6年者 = 6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6年未滿7年者 = 7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7年未滿8年者 = 8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8年者 = 9個月薪資
依13/2003勞動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若員工服務年資在3年以上,則僱主於資遣員工時尚須按照員工年資給予額外之感謝金,有關感謝金給付基數與年資間之相關規定如下:
- 工作期間滿3年未滿6年者 = 2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6年未滿9年者 = 3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9年未滿12年者 = 4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12年未滿15年者 = 5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15年未滿18年者 = 6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18年未滿21年者 = 7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21年未滿24年者 = 8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24年者 = 10個月薪資
除資遣費與感謝金外,雇主於資遣員工時尚須支付權益補貼金(compensation pay),項目包括:
- 未休完的支薪假期;
- 員工及其家屬之搬遷費用;
- 住宅和醫療補助(為資遣費或感謝金之15%)。
- 於工作協議或公司規定中所訂定之其他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