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稅務總署徵稅與減稅分局長Dasto Ledyanto表示,特定行業的個體納稅人的營業場所必需繳納所得稅(PPh),每月0.75%,以增加政府的稅收。
Dasto Ledyanto指出,徵稅的對象是擁有一處或多處營業場所的零售商。這是根據2010年7月12日發佈的“關於向特定行業個體納稅人徵收第25章所得稅的第PER-32/PJ/2010號條例”。
Dasto Ledyanto解釋,如果商販有三個營業單位,那麼每一個單位都必須納稅,每一個營業單位都必須申請納稅人編號。他說,有關條例也適用於家庭工業或在線業務。商販可通過代收銀行、代收外匯銀行及代收郵政局,繳納所得稅。
另一方面,印尼合作社支付給社員的儲蓄利息,每個月在24萬印尼盾以內的則不必交所得稅。
若超過24萬印尼盾,則徵稅10%。
在此之前,印尼合作社與中小企業國務部長融資助理Agus Muharram穆哈拉姆表示,部門曾多次向稅務總署長為合作社求情,以減輕稅務負擔,推動國內合作社發展及自立性。部門於2009年12月8日寄出的第280/Dep3/XII/2009號信函建議,修改2009年第15號政府條例。根據條例規定,社員利息收入超過24萬印尼盾的,必須納稅。部門則主張徵稅的底限132萬印尼盾,與普通個體納稅人同等對待。
另一方面,印尼稅務總署長Muhammad Tjiptardjo通過第S-16/PJ/2010號信函答覆,月均利息24萬印尼盾,就說明儲蓄3200萬印尼盾,年利率9%,比起免稅的存款或央行借款證利息低限750萬印尼盾,輕鬆得多。印尼稅務總署長認為,至今沒有必要放寬社員利息收入的徵稅底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