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論


過去的十年間,印尼經歷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變革。先是上世紀90年代末的亞洲金融危機導致印尼經歷有史以來最嚴重的經濟衰退;緊接著的政治動盪中,第二任總統蘇哈多(Soeharto)19985月被罷免,1999年民主選舉出新一任總統。此後,印尼作為一個新的民主國家經歷了一系列成長的動盪與磨難。


2004年是印尼不同尋常的大選年,國內再次遭受動亂,大量資本紛紛流向海外。如今,印尼國內政局穩定,民主發展,曾經流向海外的部分資本也重新投資國內,而印尼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一個有凝聚力的、穩定的法律體系和投資制度,這樣既能夠鞏固發展現行改革措施,亦可以吸引其他投向亞洲的資本。


二、制度與限制


十多年前的亞洲金融危機確實為印尼經濟帶來了災難性的打擊,但這把雙刃刀劍也為這個國家的外資環境帶來了一些積極因素。為了吸引外資,走出金融危機的影響,印尼政府終於向外資開放了該國的部分工業部門,這些部門曾經是絕對禁止外資進入的。此外,印尼政府實施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旨在使諸如併購、消費者權益、反壟斷及企業破產等商業領域更高效、透明。


在印尼歷史上,大多數私人外商投資都是通過設立外商投資公司進入境內的,即印尼通常所指的PMA公司(penanaman modal asing)PMA公司不可進入的商業領域一律列在《非鼓勵投資目錄》上面。儘管隨著越來越多的領域向外資開放,此清單越來越短,但最近一次對這份目錄的修訂又增加了一些隻允許當地控股企業進入的行業。


1. 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Investment Coordinating Board, BKPM)


絕大多數形式的外商投資都由1967年頒佈的《外國投資法》(the Foreign Capital Investment Law of 1967)規定,這一法律剛剛被2007年第25號投資法取代。外國投資的監督機構為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即Badan Koordinasi Penanaman Modal,以下簡稱BKPM)。


雖然BKPM的權力於近日下放到各地區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D),但是國家BKPM仍然是外資進入印尼的主要監管者,同時,BKPMD也在處理特定的外資事務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BKPM希望能夠為投資於印尼的外資企業家提供一站式的服務。


需要注意的是,石油和天然氣產業、銀行金融與保險業都是由另外的監管機構單獨監管的。投資前者需要得到能源和礦產資源部(the Ministry of Energy and Mineral Resources)的批准,而投資後者則需受到印尼財政部(the Ministry of Finance)與中央銀行的監督。


2. 投資方


如前所述,外資進入印尼最常用的方式便是在外資企業中持有部分或全部股份。當然,這也是有特例存在的。例如,在銀行、金融和保險業,外資通常存在於合資銀行、金融公司、風投公司或多元化金融公司中。而在石油和天然氣行業,外資通常通過與BP Migas公司(此公司代表印尼政府立場)簽訂產品分成合同以及在當地設立辦事處。一般來說,外資是不允許在印尼設立合夥制企業的。視外資公司商業活動的不同,代表處可以有多種形式。


3. 外資企業(the PMA Company)


印尼2007年第40號法律規定,外資公司只可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存在。這樣的公司可以由外資和印尼國內資本聯合設立,或者完全由外資設立。一家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無論是否為外資,均需要擁有至少兩名股東。


外資企業的監管機構BKPM為外資企業提供了一系列的便捷與福利,而這些通常是當地企業無法享有的。這些優惠政策包括:稅收福利、雇傭外國董事和職員的權利、在無可勝任的本國居民時可雇傭外國僑民的權利、資本貨物進口稅豁免以及虧損結轉服務等。通常情況下,新的外商直接投資進入印尼要麼通過並購印尼現有企業,要麼設立新的外資企業。


4. 現存公司的併購


儘管外資採取並購現存印尼公司的方式不如直接設立全新外資公司那麼頻繁,但也是其進入的一種常用手段。當然,被並購公司必須處於允許向外資開放的行業。


如果被並企業本身就是一家外資公司,那麼並購需要得到BKPM的批准;如果被並企業是一家國內投資公司(PMDN)或者是一家非外資公司,該公司則需向BKPM提交申請,在外資進入前將本公司變更為一家相應的外資公司。


涉及企業並購的法律規定出現在《公司法》以及關於公司接管和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中。而涉及銀行和金融業的並購則有特別的適用法規,且需在財政部的監督下進行。對於上市公司的併購則需在資本市場及金融機構高級委員會(Indonesian Capital Market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 Supervisory Board,簡稱Bapepam-LK)的監督下進行。


5. 全新外資公司的設立


在向印尼BKPM提交設立外資公司的申請前,投資者必須仔細查閱《非鼓勵投資目錄》及印尼適用法律規定,以確保其欲投資領域為印尼政府允許向外資開放的領域。此外,投資人還需就相關事宜諮詢BKPM,以確認其投資計劃不會遭到反對,並知曉是否存在官方或非官方的相關政策或慣例。若此外資公司由外國投資者和印尼合夥人共同出資,則需事先商議合資企業協議決定公司期限。


從向BKPM提交申請算起至外資公司設立完畢,整個過程需要三至六個月,主要包含以下步驟:


(1)BKPM提交完整的I/PMA模式申請表,表中需包含一切與投資計劃相關的資訊。針對特定商業活動,相關技術部門的推薦信需要同上述申請一起提交;


(2)BKPM批准函的簽發;


(3)由當地公證人公證此外資公司契約包括公司章程等;


(4)獲取公司住所證明文件,申請納稅登記號,設立外資企業銀行帳戶並準備支付現金;


(5)獲得印尼司法部和人權部門的批准(正是在這一步,公司的有限責任體制得到確認);


(6)在貿易部門相關機構登記公司章程,並完成其他各項行政手續;


(7)(如有必要)特殊商業活動獲得相關技術部門的許可;


(8)即將開始商業生產或運營時,還需向BKPM申請永久營業


實際上,BKPM還有一項不成文的規定,即為外資企業規定最小投資額,具體額度則取決於不同企業從事的商業活動範疇。此外,BKPM還可能針對個別企業有進一步的特殊要求。一般而言,企業債務與股本比例為3:1;若特定的商業活動需要獲得更多投資,則債務股本比也會相應高些。外資企業可以聘用外國人作為企業董事和專員,但是掌管人力資源的董事必須是印尼當地居民。


三、外國直接投資的稅收政策


印尼的所得稅徵繳是建立在自評與自律的基礎上的。徵收工作亦按照地理位置分區域進行,由稅務總局(the Directorate General of Taxation)與財政部共同執行。目前,稅務部門正致力於提高當地僑民的納稅意識。所得稅的徵收對象是應繳稅居民全球範圍內的收入所得。


以下為應繳稅居民的範疇:


連續12個月內在印尼境內居住超過183天的個人,或在印尼生活滿一個納稅年度並打算長期居住的個人;


印尼實體,即:公司、合夥企業及合作企業;


常設機構(適用於在印尼設有代表處的外資實體),包括代表處、經營場所、分支機構、辦公大樓、工廠、倉庫、獨立機構,還包括建築項目、礦產或其他自然資源的開採、在印尼提供諮詢服務、電腦電子代理人或擁有、租用和使用自動化工具通過網路在印尼從事商業交易的獲利者。


依據200911日正式實施的新《所得稅法》,印尼企業所得稅從當日起下調為28%,到2010年降為25%。關於外國投資企業,新《所得稅法》的一些規定引人注意:


納稅人通過協力廠商或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購買企業股票或資產,如果此納稅人與該協力廠商或公司有特殊關係,且價格異常,則可認定該納稅人為股票或資產的實際購買人;


一家註冊或位於避稅地的導管公司(conduit company)或特殊目的公司與一家與其有特別聯繫的註冊或位於印尼的實體及印尼常設機構進行股權買賣或轉移,則被認定為該印尼境內實體或常設機構股權的買賣或轉移;


與另一非註冊或位於印尼的企業有特殊關係的雇主付與納稅人收入,且該雇主將此納稅人的全部或部分收入轉移作為非註冊或位於印尼企業的部分成本或支出,則此納稅人的收入需做重新審查。


印尼財政部將對上述條款進行進一步規範。


除所得稅外,外資企業還需繳納下列稅種:


產品和服務10%的增值稅;


製造或進口奢侈品的10%75%不等的奢侈品稅;


公司憑證最高達印尼盾6,000的印花稅;


土地及建設稅,一般每年不超過房產價值的0.1%


●5%的土地徵購稅和5%的土地買賣核定利潤稅;


非居民的大多數收入形式,如股息、利息、版權費、服務費、核定利潤及資產處理收益等,均需繳納20%的預提稅。依據新的所得稅法,交換溢價與其他對沖交易以及扣減率帶來的利潤亦需繳納所得稅,與印尼簽訂了《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締約國居民可享受較低稅率。


儘管一些特定條件下的交易需要提交報告,但是目前並沒有正式的資訊交換管控。不過達到一定數額的印尼盾的跨境轉移需要事先得到審批。


(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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