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印尼財政部長條例,未持有納稅人編號(NPWP)的員工依該法第21條規定獲得由政府承擔所得稅的獎勵,僅到20096月的納稅期截止,意即自20097月的納稅期起,依第21條條例獲得由政府承擔所得稅獎勵的僅僅是持有納稅人編號的員工。在相關員工持有納稅人編號以後,才又獲得依第21條條例由政府承擔所得稅的獎勵。


上述規定載於2009318日 編號49/PMK.03/2009的財政部長條例。該條例修正有關某些營業類別的員工,按由政府承擔所得稅獎勵第21條條例、編號43/PMK.03/2009的財政部長條例。上述財政部長條例自通過那一天起生效。財政部長Sri Mulyani表示,政府頒布該條例的用意是提高納稅人,特別是員工申請納稅人編號的自覺性。


按第21條條例由政府承擔所得稅的獎勵給予方式:


1、雇主必須使用附在編號26/Pj/2009總司條例後的表格,向財政局呈交第21條條例由政府承擔所得稅獎勵的繳納具體實施。


2、雇主必須在就第21條條例由政府承擔所得稅的獎勵製作的納稅單上蓋印或寫上“PPh Pasal21 DTP Eks PMK No.43/PMK.03/ 2009”


3、納稅單和表格附在同一納稅期的第21條所得稅條例納稅期通知單內。


對不實施第21條條例獲得由政府承擔所得稅獎勵的制裁:雇主將被索回按第21條條例獲得由政府承擔所得稅的獎勵,及被徵收按所得稅法令中現行條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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