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公共工程部建築物與環境管制司長Joessair Lubis於3月20日表示,印尼地方政府規定,自2010年起,凡新建築物必須持有“功能合格證書”(Sertifikat Layak Fungsi),且必須每5年更換一次。此後“功能合格證書”將作為“建築許可證”的附件,是使用建築物的行政和技術條件,若無該二證件,住房、辦公大樓等就不准使用。在發出或延長“功能合格證書”之前,技術評估小組會檢視相關的建築物,地方政府將不會收費。渠指出,這項規定適用於全部建築物,諸如公寓、 私邸、辦公樓、酒店等等,同時凡在2010年未持有建築許可證的建築物,必須辦好方可取得“功能合格證書”。
有關“功能合格證書”的實施,取決於各個地方政府發佈的條例。在此之前,許多建築物持有建築許可證,然而不合使用規格,發出建築許可證,但建築物不合格,將成為地方政府的挑戰。違規者將受到懲罰,包括拆建、封閉或面對法律控告。目前印尼全國19個縣市已經制訂關於建築物的地方條例,包括“功能合格證書”事項,另有16個縣市正在起草相關地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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