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政府對貪污犯實行死刑的建議,在首次被提出後獲得多方包括最高檢察院和肅貪委支持。
印尼最高檢察院法律新聞中心主任BD納英果藍說,對貪污者的刑罰已載入鏟除貪污罪行的1999年31號法令,法令載明最高刑罰是處死刑。他本(7)月24日向記者表示,對於在受審中不合作,以及沒理由減輕罪名的被告,如無法償還所導致的損失,一律處死。
肅貪委也對貪污者處死刑表示贊成,理由是應有明確的處罰,才能起殺雞儆猴的作用。
肅貪委防範部副主席哈爾約諾.鳥瑪爾週三(23日)在雅加達肅貪委大廈表示,對於太過份的貪污者,當局應當明確行事。
也是前任建設與財政稽查署審計師的他指出,在貪污法令中本己制定此規定。這可以實行,若是涉及天然災害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貪污案。
他不否認可能有人會提出處死刑觸犯基本人權的理由,但只要擁有證據,應當公平處理,他們只是參照法令行事。
處死貪污犯人的建議是繼印尼近日對三名死囚行刑後被提出。
印尼國會名譽機構副主席加尤斯(Gayus Lumbuun)指出,對貪污者判處死刑符合法律。法官應敢於根據關於貪污刑案的1999年第31號法令,對貪污者判處死刑。
他說,1999年第31號法令第2條款闡明,如果國家處於天然災難、戰爭或危機時期,那麼貪污罪行事犯可被處以死刑。
“印尼目前可說正處於危機時期,因此,如果法官對已造成國家蒙受數兆盾損失的貪污犯判處死刑,這是能夠被法律認同的,而其執行事宜完全由法官決定。不過,我至今未看到有法官敢於使用上述法令條款。”
他補充,印尼已通過聯合國關於死刑判決的法律基本原則和理念,並於2002年修正法令,但由於當局沒有修訂刑事法典,有關法令的修正程序未全面落實。
雖然如此,加尤斯強調,國會將積極響應和接納民眾有關對貪污者判處死刑的言論,使用既有的權利倡導該事。國會原則上將在法律方面進行溝通。在有關法律還生效期間,法官理應根據情勢實施死刑判決。
另一方面,律師菲爾曼‧威查雅指出,大家理應關注實施死刑判決的目的,即是否為了遏阻貪污罪行,或是為了追回因貪污使國家蒙受損失的財富。
他說,當局成立反貪污機構和制定貪污罪行法令的目的,就是為了加速追回國家損失的財富。“當局將更著重於追回國家財富,而非追究貪污犯。雖然當局必須通過法律程序證明該事,但其最終目的仍然是追回被貪污的國家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