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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外籍配偶為了歸化為我國國籍,必須湊出四十二萬元「財力證明」的不合理規定,即將成為歷史。內政部昨天宣布,將刪除國籍法施行細則此項規定,同時增列直接由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或社團法人,開立生活保證證明等文件。


過去外籍配偶為了出具約四十二萬元的財力證明,多數是向仲介業者借貸,不但對外籍配偶造成負擔,也使「財力證明」徒具形式。內政部昨天邀集 社會團體和專家,開會決議國籍法施行細則裡「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廿四倍」的歸化要件刪除。


除了財力證明規定刪除外,會中也將其他歸化要件修正放寬,包括原規定「近一年國內平均每月收入應超過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兩倍」,修正成為「超過一點一倍」;國內動產或不動產的估價總值,也分別放寬為新臺幣十二萬元及新臺幣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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