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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規定係遵奉中華民國外交部於民國9969日頒布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台面談作業要點」擬定。駐印尼代表處服務組 2011513日修正


 


一、國人申領本處核發之印尼文單身證明書

應備文件
1.
填寫文件驗證申請表乙份。
2.
經國內地方法院或公證人公證後、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之單身證明,以及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各乙份。
3.
護照影本乙份。
4.
印尼籍人士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各乙份。
5.
規費IDR 138,000元,二個工作天;提辦規費IDR 207,000元,一個工作天。

說明事項
1.
印尼民政機關或宗教事務所多數要求國人申請結婚登記,須出具本處核發之國人印尼文單身證明書。
2.
倘上述機關無此要求,國人可持:【1】經國內地方法院或公證人公證、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之中英文單身證明及【2】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中英文戶籍謄本申請結婚登記。
3. IDR
為印尼盾。

二、登記結婚面談之必備文件(暨符合得予免面談要件)

一、共同必備文件:
1.
公證及驗證申請書。
2.
結婚當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說明書。
3.
切結保證書。
4.
介紹人基本資料及說明書。
5.
印尼文件代辦人資料及說明書。
6.
國人與印尼籍人士認識經過說明書。
7.
印尼籍人士中文姓名聲明書。
8.
印尼籍人士與在台有戶籍國人結婚依親簽證申請表。
9.
經印尼司法部暨人權部、再經印尼外交部分別驗證之結婚證書,及經政府立案翻譯社譯妥之中譯本各乙份。

二、國人應備文件:
1.
最近三個月內之中文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2.
經國內地方法院或公證人公證、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後之中文單身證明正本乙份。
3.
護照影本(首頁及簽證頁2份)、照片1 (3X4)
4.
婚宴照(非婚紗照)、交往照、生活照、通聯紀錄、書信往來及可資佐證真意結婚之事證(事證愈完備有助面談通過)。
5.
在職證明、薪資證明、存款證明、學歷證明、技術證明、資產證明等可資支應婚姻生活之事證(事證愈完備有助面談通過)。

三、印尼籍人士應備文件:
1.
最新護照之正本及其總計48頁之簽證頁數影本2份,並提繳所有舊照正本及其簽證頁影本各乙份。
2.
曾赴台者,須另提繳居留證正本。
3.
彩色二吋(4x6)相片5張。
4.
印尼警察總局核發之印、英文良民證正本,並分別經印尼司法部暨人權部及外交部驗證。
5.
印尼民政機關核發之婚前單身證明書正本,並分別經印尼司法部暨人權部及外交部驗證。
6.
印尼民政機關核發之出生證正本,並分別經印尼司法部暨人權部及外交部驗證。
7.
最近三個月內之身分證及全戶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退還,已申領新證者,須提繳舊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說明事項
1.
國人與印尼籍人士在印尼完成結婚登記後,向本處申請登記結婚面談。
2.
符合「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台面談作業要點」第七條

如下規定得免予面談條件者,於備齊文件送處核定後,依一般文書驗證程序辦理:
1】 結婚一年以上並育有親生子女;
2】 結婚三年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事實;
3】 國人旅居印尼三年以上並取得合法居留權;
4】 雙方在第三國(即在台灣及印尼之外)合法居留三年以上相識結婚;
5】 有事實足認婚姻真實無虞並經外交部核准;

3.
申請人請親自並詳細填寫各項申請書資料,倘有不實,將影響面談結果。
4.
上列姓名聲明書之第17項係填寫印尼籍人士資料,第8項配偶部份請填寫國人資料,填妥後請印尼籍人士親簽,簽名樣式需與護照簽名相同。
5.
曾離婚者,須提繳各次離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後退還);曾喪偶者,須提繳配偶死亡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後退還)

印尼籍人士應備文件說明
1.
申領印尼警察總局核發之良民證,需檢具地方警察局核發之良民證向印尼雅加達警察總局申請。
2.
符合「面談作業要點」第七條規定得免予面談條件者,經本處核定後,得免繳婚前單身證明書。
3.
曾離婚者,須提繳離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後退還);曾喪偶者,須提繳配偶死亡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閱後退還)
4.
曾與國人離婚者,須提繳在台已完成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三、預約面談日期

1.
第一次申請面談者,因需較長之查核及登錄作業時間,應於週一上午收件時間來處申請預約面談。
2.
申請預約面談當日,申請人須繳交外籍配偶申請驗證結婚證書及依親居留簽證費。
3.
倘因故無法如期面談者,須於面談乙週前提繳書面說明併相關證明送處核定另排時間,否則視同棄權並須依規定再繳費用。

說明事項
1.
申請人可親自或委請代辦人來處申請預約面談日期。
2.
本處依據登記面談人數及業務量排定面談日期。
3.
倘申請人因故擬提前面談,請以書面陳述具體事由並檢附相關事證送處審核,經核定後得酌情提前面談日期。
4.
倘申請人或其配偶已有身孕、共同育有子女或具其他特殊因素者,獲核定後得最為優先調整面談日期。

四、驗證及簽證規費

1.
結婚證書驗證費IDR 138,000
2.
結婚證書中譯本複驗費IDR 138,000
3.
印尼籍人士中文姓名同意書驗證費IDR 138,000
4.
印尼籍配偶依親居留簽證費:IDR 607,000

說明事項
面談未通過者,依據領務相關規定,無法退費。

五、申請人面談報到必備文件及面談結果

1.
國人攜帶護照正本及繳交規費收據。
2.
印尼籍人士攜帶身分證正本。
3.
印尼籍人士倘依法更改姓名者,須提出有關證明。
4.
婚宴照(非婚紗照)、交往照、生活照、通聯紀錄、書信往來及可資佐證真意結婚之事證(事證愈完備有助面談通過)。
5.
在職證明、薪資證明、存款證明、學歷證明、專業執照、資產證明或其他可資支應婚姻生活之事證(事證愈完備有助面談通過)。
6.
本處於面談後第三個工作天下午於領務大廳公告面談通過與否,當事人或代辦人亦可來電洽詢。
7.
本處於第五個工作天,驗發面談通過案件之結婚證書等證件。

說明事項
1.
依親面談資料事涉個人隱私,非當事人或代辦人洽詢,本處將拒絕回答面談細節。
2.
面談案件要求補件者,依規定須於一個月內補齊送處審核,否則拒件;本處認有必要向印尼有關單位查核資料者,將俟印方查復後再作審核。
3.
面談未通過者,請申請人依據「面談作業要點」第十二條規定提出書面陳情函及足以證明婚姻真實性之新事證送處審核,經核定後再予安排面談,並可於週一至週五上午送件。
4.
獲核定再次面談者,國人須提供最新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及單身證明;印尼籍人士必備文件則與第一次相同。
5.
面談未通過且不擬再申請面談者,請持結婚面談登記收據來處取回原繳文件。

六、依親面談通過後之相關手續

1.
國人持本處驗證之結婚證書及中譯文、印尼籍配偶中文姓名聲明書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複驗後,再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
2.
印尼籍配偶須至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合格醫院體檢,並經印尼公證人認證後向本處申請複驗。
3.
印尼籍配偶之良民證,須經印尼司法部暨人權部及外交部驗證後,向本處申請複驗。
4.
配合政府實施外籍配偶入國前輔導政策,印尼籍配偶須參加外籍配偶入國前之輔導講習。

說明事項
1.
印尼籍配偶倘患有法定傳染疾病,須經醫師證明治療痊癒或無傳染之虞,始得申請赴台簽證。
2.
體檢表及良民證驗證規費均為IDR 138,000並需五個工作天,須檢附印尼護照影本乙份;擬提辦者,請填妥提辦單並繳規費IDR207,000,可於三個工作天發件。
3.
本處驗發結婚證書後,將安排印尼籍配偶來處參加外籍配偶入國前輔導講習,未參加講習者,不予核發VK號碼。

七、申請印尼籍配偶赴台簽證

1.
經本處驗證之最近三個月內體檢表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2.
經本處驗證之最近六個月內印尼警察總局核發之良民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3.
經本處驗證之結婚證書影本。
4.
經國內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最近三個月內且已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5.
國人護照首頁影本乙頁及印尼籍配偶護照首頁影本乙頁。

說明事項
1.
本處依據面談情形及相關事證,核發印尼籍配偶赴台居留或停留簽證,若有相關規費差額產生,依領務相關規定無法退還。
2.
體檢表健康檢查項目中,妊娠孕婦可免驗「胸部X光檢查」。
3.
我國內政部已建置0800088885愛護外籍配偶專線,提供國語及印尼語(週一至週五下午1時至5時)等有關生活適應、教育文化、就業服務、醫療衛生、人身安全、子女教育、居留定居及相關法令之照顧輔導諮詢及通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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