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
一、 國內個人納稅人在工作或服務上所接受的任何形式之收入,其所得稅扣留義務以下各方所承擔:
a. 雇主無論針對員工或非員工所完成之工作而支出薪資(工資、佣金、補助、等資金)。
b. 政府財政所支出的薪資(工資、佣金、補助、等資金)。
c. 退休基金或其他相關機構所支出任何形式的退休資金。
d. 實體機構在接受於(獨立)專業服務而支出佣金或其他費用。
e. 活動主辦單位在活動上所支出相關費用。
二、 國家代表處以及國際組織(如3)為以上項目之例外(對於所雇用職員工無義務扣留其所得稅)。
三、 正職員工或退休員工之每月應課稅收入為總收入減除於職位費用/Biaya Jabatan(其金額由財政部長所規定)、(每月)退休繳款、以及免稅收入。
四、 臨時或兼職員工之應課稅收入為總收入減除於免稅收入(其金額由財政部長所規定)。
五、 本條第一行所敘述,該免稅收入為個人納稅人之免稅收入(如17)。
若該個人納稅人並無擁有稅籍編號故所使用的稅率為多於規定上之稅率20%。
第23條
一、 政府單位、國內實體機構稅務對象、活動主辦單位、永久建設或國外公司駐印尼代表處所繳付給國內納稅人或永久建設任何形式的資金收入(無論是將繳交、待繳交之預備款或繳交期已到期者),有義務及權益扣留其所得稅,而其稅率為:
a. 總收入之15%若為:
1. 股利(如4.1.g)
2. 利息(如4.1.f)
3. 權益金
4. 獎品、獎賞、獎金/分紅、等類似,除了原已扣減所得稅(如21.1.e)
b. 已刪除
c. 總收入之2%若為:
1. 有關資產利用之租金或其他收入,除了原已扣減所得稅之租金(如4.2)。
2. 有關技術性服務、管理服務、建設服務、顧問服務以及其他服務,除了原已扣減所得稅(如21)。
若所接受上述收入之納稅人無擁有稅籍編號,故其稅率為該正常稅率之兩倍。
二、 以上描述之其他服務(如23.1.c.2)為財政部長所規定。
三、 國稅局有權指定國內個人納稅人來扣留第一行所述之所得稅。
四、 第一行所述之所得稅針對以下情形為無使用/無效:
a. 所支出給銀行之收入
b. 以乾股所支出之經營利用權租金
c. 股份有限公司所接受的股利(如4.3.f)以及個人所接受的股利(如17)。
d. 已刪除
e. 利潤法方(如4.3.i)
f. Koperasi所發放之盈餘
g. 已刪除
h. 所支出給受於財政部長規定之財經服務機構(其角色為提供貸款或經費者)。
第26條
一、 政府單位、國內稅務對象、活動主辦單位、永久建設或國外公司駐印尼代表處所繳付給除了駐印尼永久建設之國外納稅人任何形式的資金收入(無論是將繳交、待繳交之預備款或繳交期已到期者),針對以下之項目有義務及權益扣留20%之所得稅:
a. 股利
b. 利息(含溢價、折價以及債務擔保之相關補償)
c. 權益金、租金以及資產利用之相關收入
d. 工作、服務以及活動上之相關補償
e. 獎品及獎賞
f. 退休金以及其分期款
g. (外匯)交易溢價/swap premium以及其他套利交易
h. 債務減免之利潤
二、 有別於駐印尼永久建設之國外納稅人i.)來自於國內資產轉售之收入(4.2為例外)、ii.)來自於股份轉售之收入(18.3.c)以及iii.)所繳交給國外保險公司之保險費,此預計淨收入將被扣20%的所得稅。
三、 上述之執行依照財政部長所規定。
四、 駐印尼永久建設之稅後應課稅收入(雙次課稅)若無再投注於本國之投資將被扣20%之稅金(其更進一步之規定由財政部長指出)。
五、 以上第一、二、四之課稅為無可退還,除非:
a. 收入(如5.1.b-c)之課稅以及
b. 原於國外個人或實體機構(例如透過工作合約之展延至超過於180天居留於印尼、等情況)而更改為國內納稅人或永久建設所被扣減之收入。
第31條D
針對石油及天然氣之礦業、地熱能(geothermal)事業、一般礦業(含煤礦業)以及基於回教法之事業所使用之稅務規定由財政部長指出。
第31條E
一、營業額無超過500億印尼盾之國內實體機構納稅人可享用原規定之稅率(如17)減輕至50%(其減輕僅套用在部分營業額之應課稅收入至48億印尼盾,其金額以上仍使用原規定之稅率)。
二、該部分營業額依財政部長仍可以往上調整。
案例一:
甲公司2009年之營業額(總收入)為47億印尼盾而公司之應課稅收入為10億印尼盾,故其應付稅金為:
因無超過48億上限故全額將受於其50%減輕
(50% X 28% X 10億印尼盾) = 140,000,000印尼盾
案例二:
乙公司2009年之營業額為500億印尼盾而公司之應課稅收入為21億印尼盾,其算法如下:
受於減輕之收入階層
(48億/500億)X 21億 = 201,600,000印尼盾
無受於減輕之收入階層
(2,100,000,000 – 201,600,000) = 1,898,400,000印尼盾
故其應付稅金為
(50% X 28% X 201,600,000印尼盾) = 56,448,000
(28% X 1,898,400,000印尼盾) = 531,552,000 +
= 588,000,000印尼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