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近年來,我國廠商積極展開國際化的投資布局,希望藉由集團企業跨國分工的營運模式,提升經營效率並降低生產成本,以求達到國際級的競爭優勢。而於投資地點的選擇上,除中國大陸外,臨近之東南亞各國亦常為我國廠商的規劃地點,因此屬於東協會員成員的印尼,即為我國廠商有意前往投資的地點之一。


印尼投資環境 - 經濟、金融與貿易網絡


印尼群島位居太平洋與印度洋之要衝,為亞洲與大洋洲的橋樑。該國為一平衡發展之經濟體,各生產部門皆扮演重要角色。以農業來說,其對印尼不論在就業或生產數量上皆相當重要。此外,印尼自然資源甚為豐富,出口項目非常多元化,其中以石油及天然氣為主要出口項目,其次則為煤礦(與其他礦產品)、棕欖油、農產品、電子機器設備、燃料與海鮮產品等。


在金融環境上,印尼銀行法(The Banking of Law)自1992年開始施行,於1998年修正,該法准許兩類傳統銀行之設立:一般商業銀行與人民信貸銀行(BPRs)。此兩類銀行唯一差異為前者有提供存款帳戶,後者則無。人民信貸銀行通常規模較小,主要承接簡單銀行業務並以服務低收入民眾為主。商業銀行則可自由提供多樣金融服務,但外滙交易仍須符合特殊規定與經過特定機關之許可。


印尼主要金融中心包括爪哇島的雅加達(Jakarta)、三寶壟(Semarang)、萬隆(Bandung)與泗水(Surabaya);蘇門答臘島的棉蘭(Medan)與巨港(Palembang);峇里島的登帕薩(Denpasar)與蘇拉維西的錫江(Makassar)。此外,臨近的新加坡可作為印尼境外銀行中心。


身為東南亞國協(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創始會員國之一,印尼致力於貿易與投資自由化,以實現東南亞國協所訂目標(六個會員國將於 2010 年前率先達成貿易自由化,而其他會員則須於2015年前達到目標)。在其他兩個東南亞國協創始國-新加坡與馬來西亞支持下,印尼提出東南亞國協應於2020年前成立單一市場。2003年,印尼參與東南亞國協與中國大陸自由貿易區協定之簽定;2005年則加入東南亞國協與南韓自由貿易區協定之簽定;2007年,印尼則與日本簽署經濟夥伴協定(Indonesia-Japan Economic Partnership)。


印尼投資法規


公司法規


我國廠商前往他國投資時,應依照將於當地進行之營運活動,於綜合考量相關公司與稅務法規後選擇最合適的公司態樣。一般來說,股份有限公司(Perseroan Terbatas, ”PT”)為印尼最常見之公司型態,外國投資人設立公司時係依照外來投資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 No. 25/2007之規定(所設立公司當地稱為Penanaman Modal Asing,或”PMA”公司),而外來投資事務主要由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The Investment Coordinating Board,或BKPM)管轄。依外來投資法規定,外資企業於印尼須依法設立 PMA 以從事營業活動,因此僅在有限情況下外資企業得於印尼設立分公司。在印尼當地設立公司時,通常須符合以下條件:


1. 資本額、股票型態與設立費用


基於普通公司法No. 40/ 20073233條規定,印尼國內公司核定資本額最少須為5千萬印尼盾(Rp),且至少應發行並籌足核定資本額的25%,然PMA公司的設立基本上並無資本額的限制,惟實務操作上針對一般PMA公司,投資相關單位多會建議資本額至少可達25萬美金,若為貿易公司者至少能達20萬美金,而針對特殊產業則設有更高的投資門檻。所有已發行股本皆須收足股款,且驗資證明須在印尼法務暨人權部(Ministry of Justice and Human RightsMOJ)核准公司章程前送達該部,後續發行之股本其股款亦須於發行時全額收足。增資或減資須經過股東常會同意,減資時尚須得到全部債權人之同意。


印尼公司可同時發行多種類型股票,但其中必須包含普通股。股票發行可為記名股票或無記名股票,但無記名股票必須在公司初次發行之資金全部到位後才可發行。此外,公司亦可發行特別股,但後續(即非首次)發行之特別股僅能由目前持有特別股之股東認購。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通常每一普通股只有一票投票權。


公司章程上資本額須以印尼盾計算(BKPM核准函上則以美金金額為準),若為外商投資公司,則公司資本額將以投資核准當日之匯率換算,但若投入股本係以外幣支付,則應按支付時之匯率換算。股東實物出資將適用相同之匯率換算方式,但實物價值應經獨立鑑價人評價。一般來說,設立時須依公司核定資本額之0.1%-1%支付公證費,但可協商。公司設立證書則須依法繳交印花稅,印花稅稅額則計有Rp.3,000Rp .6,000種,若協議上的資金金額超過Rp一百萬者則適用Rp.6,000之印花稅。


2. 股東與股東會


印尼公司至少需要兩名股東,除特定產業外,外資企業可百分之百持有印尼公司股份,但公司成立15年後,需移轉至少1%或價值1,000美元的股權給印尼


當地公司。重大行業如金融、電信、運輸、醫療、教育、森林及化石燃料等行業,依規定外資企業仍必須和當地業主合夥合資,若投資當地基礎建設,外國投資人亦須與當地公司合資,然此情形下上述股權移轉予當地人之規定將不適用。


印尼公司每年須至少舉辦一次股東常會,以承認公司年報與決定公司是否進行盈餘分配。股東常會須於公司財務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的功能包括修改公司章程、指派或解任董事會與委員會成員與通過公司合併、重組與清算等重大決策。


3. 董事會


公司須設置至少1位董事與1位委員(commissioner)。公開發行公司須至少設置二位董事與二位委員;銀行則至少須三位董事與二位委員。若為國內外合資公司,則董事會成員組成一般會反應國內外法人股東的持股比例。


4. 資訊揭露


公司須保有股東名冊,及董事、委員及其親屬名冊,並註明前揭內部人持有公司股權之明細資料。於公司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董事會須提交公司年報予股東會。公司年報須包括:(1)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兩年度合併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與(2)公司狀況與經營績效報告。此外,五種類型之有限責任公司(銀行與金融機構、公開上市公司、有發行債券的公司、公營企業與資產5百億印尼盾以上之公司)依規定必須公告經會計師查核且經股東會通過之財務報表。


其他商業法規


除公司法規外,我國企業前往印尼投資亦須留意與公司營運或投資活動息息相關之其他法規,其中較常見者包括專利授權、智慧財產權保護、企業併購與外匯管制等方面。


許多外商企業皆以直接投資結合授權合作模式經營印尼公司。依印尼相關法規,授權合約無須取得印尼政府之許可,且在不影響印尼經濟與技術發展下,專利授權期間亦不受限制,然此授權專利須先在印尼智慧財產局註冊。而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上,印尼已制定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以規範專利、商標、著作權與工業設計之智財權保護。依照印尼智慧財產權法令,商業法院(Commercial Court)將受理相關侵權案件,並建立仲裁機制,此外也允許法院針對侵權案件,做出強制命令(injunctions)。


我國企業若要在印尼從事合併或收購公司事宜,將受到印尼公司法的規範。


依印尼公司規定,合併議案須獲得75%以上股東之同意,少數股東權益也須獲得保障(特別是涉及股份買賣時,買賣價值並需公平合理)


基本上印尼政府並未對印尼盾的兌換加以限制,然若要帶離印尼 1 億元以上印尼盾時須先行取得印尼中央銀行的核准。而印尼銀行在匯出印尼盾1億元以上予外國人時,亦須要求匯款戶提供聲明書與相關交易的佐證文件。任何人若要帶進印尼1億元以上印尼盾,於入境時亦須向印尼海關申報。此外,總資產或年營收在印尼盾1億元以上的公司,則須報告其外幣金融資產(如投資外國公司或國外帳戶存款)或金融負債(如海外債款或應付帳款)的變動情形與該公司在海外進行的交易,然交易的進行若是透過印尼國內銀行者將不在此限。


外人投資獎勵措施


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The Investment Coordinating Board, BKPM)主要負責促進外國與本國之各項對內投資並審核批准於印尼境內的投資案。其他政府機關則主管石油與天然氣、銀行與保險產業之投資案件。


印尼於2007年修訂之投資法(The Investment Law)中,依產業別與公司設立地點提供以下優惠:


投資抵減應納稅額最高至投資金額之30%(即類似我國之投資抵減)


允許以加速折舊法提列折舊;


以往年度虧損扣除(NOL carry forward)年限延長至810年;


分配給個人股東之股利扣繳稅率降低至10%


印尼投資法下的投資抵減(投資補貼/Investment Allowance),係以投資金額之30%為抵減上限,抵減年限為6年,也就是將投抵金額平均分成6年扣抵應納所得稅額(每年可減免5%)。舉例來說,甲公司實質投資資金共計100,000,000 美元,依投資抵減規定,甲公司每年於申報營所稅時得列報之抵減金額(投資補貼)5,000,000美元(100,000,000美元*5%)6年下來合計共可享有30,000,000美元(100,00,0000美元*30%)之投資抵減。


除此之外,公司亦可在政府指定之保稅區內申請設廠以享有相關之租稅優惠。所謂的保稅區(bonded zones,當地稱為kawasan berikat)是指有特定範圍或界線之建築或地區,廠商於其中主要進行工業加工、設計組裝活動、人工製造、貨物篩選及檢驗、或貨物包裝等工業活動,而最終產品主要以出口目的。其主要好處是公司在引進機器設備、辦公用具以及原配料將可享有稅務上之優惠。


印尼勞動環境與相關法規


企業在進行對外投資評估時,多將注意力放在公司與稅務相關法規上,而忽略勞動法規的重要性。我國企業對東南亞國家進行投資,多為利用當地豐沛且相對廉價的勞動力,但若忽略對當地員工應有權益的維護,將可能引發勞資糾紛,除影響公司之正常營運外,對公司潛在商譽及企業形象的負面影響亦將難以評估。因此,我國企業前往印尼投資時,須對該國的勞動環境與法規有基本的認識。


勞工權益


印尼「13/2003 勞工法」對於勞工權益與最低工作環境標準提供保障,並訂定退休金與薪資報酬給付的相關規定。雖然該法賦予勞工罷工的權力,但也要求罷工行動必須合法、和平與遵守社會秩序。印尼並已接納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制定的主要勞動條款,其中包括勞工集體協商權益、男女同工同酬、組織工會的自由與對工會權利的保障、最低勞動年齡等。


薪資與福利


印尼薪資標準是由各省之薪資委員會分別制定,除省級薪資標準外亦有省內各地區之薪資標準,地區級的薪資標準可能遠高於省級標準。勞工取得之薪資包含最低薪資、加班費與支薪病假/休假。現金薪資須佔最低薪資之75%,其餘部份多為食饍與交通費補貼。外國公司通常以最低薪資水準的兩倍做為起薪,而多數本地公司之薪資水準僅略高於最低薪資標準。


正職員工之退休金原則上依該員工之服務年資計算,但根據印尼13/2003勞工法第167條規定,退休員工依公司退休金計劃所取得之退休金若低於特定金額(即依同法第156條規定計算之兩倍資遣費加上感謝金及權益補貼金),則差額部分須由資方補貼。若退休金計劃係由勞雇雙方共同參與提撥,則雇主應給付予員工之退休金金額不得低於依同法規定計算之資遣費(即員工若非退休,而改為被公司資遣時將可得到之資遣費),差額部份仍應由雇主補貼。


十人以上企業或每月薪資支出超過100萬之印尼盾企業,須提供包括職業意外、健康與人壽保險之社會安全計劃(JamsostekSocial Security Scheme),而公司的安全計劃則由國營之勞工保險基金管理,相關福利完全由雇主負擔。該計劃所包含之範圍主要有:


意外保險:雇主提撥的保險費(月付)依行業別有所不同,共分五大類。


- 第一類型(主要為紡織業、貿易業、進出口業等)為月薪之0.24%


- 第二類型(農園業、香菸、樂器、油漆等工廠)為月薪之0.54%


- 第三類型(森林業、養殖場、食品業等)為月薪之0.89%


- 第四類型(機械、船舶、車輛等重工業)為月薪之1.27%


- 第五類型(木伐、海魚捕捉、礦取等工業)為月薪之1.74%


死亡(人壽)保險:雇主須按月薪之0.3%提撥。


醫療保險:雇主須按月薪之6%(若已成家)或3%(若未成家)提撥。


退休基金(老年給付):按月薪之5.7%提撥,其中3.7%由雇主負擔,2%由員工負擔。


員工資遣


雇主不得任意解聘已開始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之員工,若因生產線停擺或員工不適任等因素,雇主須支付勞資雙方皆同意的資遺費;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僱主須報請勞工部(the Ministry of Manpower and Transmigration)核准,始得資遺員工。資遣時僱主須依照員工年資,給付資遺費(severance pay)及感謝金(reward for service),其他與資遣相關的津貼還包括未休年假之折現給付與住房和醫療福利。


依印尼13/2003勞動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僱主於資遣員工時,須以員工離職前的最後一個月薪資為基礎,乘上特定基數(依服務年資決定)計算員工應領取之資遣費,而服務年資與資遣費基數之詳細規定如下:


- 工作期間未滿1年者 = 1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1年未滿2年者 = 2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2年未滿3年者 = 3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3年未滿4年者 = 4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4年未滿5年者 = 5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5年未滿6年者 = 6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6年未滿7年者 = 7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7年未滿8年者 = 8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8年者 = 9個月薪資


13/2003勞動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若員工服務年資在3年以上,則僱主於資遣員工時尚須按照員工年資給予額外之感謝金,有關感謝金給付基數與年資間之相關規定如下:


- 工作期間滿3年未滿6年者 = 2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6年未滿9年者 = 3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9年未滿12年者 = 4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12年未滿15年者 = 5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15年未滿18年者 = 6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18年未滿21年者 = 7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21年未滿24年者 = 8個月薪資


- 工作期間滿24年者 = 10個月薪資


除資遣費與感謝金外,雇主於資遣員工時尚須支付權益補貼金(compensation pay),項目包括:


- 未休完的支薪假期;


- 員工及其家屬之搬遷費用;


- 住宅和醫療補助(為資遣費或感謝金之15%)。


- 於工作協議或公司規定中所訂定之其他福利。


外國人聘僱


基本上只有在印尼本地人無法勝任某工作時,公司才可僱用外國人,且僱主須提供定期且系統化地訓練,使印尼當地居民最終可勝任此工作。但某些特定職缺(如人力資源主管)依規定只能由印尼人擔任。受聘外國人之工作通常可以分為四大類,包括專業人員(professionals)、經理人員(managers)、監督人員(supervisors)與技術人員(technicians/operators),外國人從事各類工作皆須取得工作許可證。一般來說,只要印尼政府相信該工作確實無法由本地人勝任,獲得印尼政府許可以聘請外國經理人與技術人員並無困難。


應注意的是,印尼公司須將其人力資源報告送交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與勞工部批准。該報告中應說明未來一年外籍人士將擔任的職位、該職位的適任要求及公司對於印尼本地員工的訓練計劃。主管機關將依照其核准的人力資源報告發放工作許可證。一般來說,工作許可證的申請會在三個月內完成。


公司及個人相關稅負


印尼政府近年來積極進行印尼稅法制度的改革,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及引進國際最新租稅概念,以期加強印尼競爭力,吸引更多外國資金投資印尼。以下將彙整我國廠商前往印尼投資較常遇到的租稅項目及稅務遵循法規,並簡介現行印尼稅法中主要之反避稅規定,以為我國企業進行跨國投資規劃時之參考。


營利事業所得稅


目前印尼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28%,但是在2010年將會降為25%。若公司已發行股票40%以上在印尼交易所流通交易,並符合其他相關規定者,則該公司之營所稅率將有機會降低至23%。而外國公司在印尼之分公司將其盈餘匯回至海外總公司時,須按20%稅率扣繳分公司利潤稅(branch profit tax),此與台灣分公司匯出淨利至海外總公司時無須扣繳之規定不同。


印尼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是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為所得額,減除項目包括薪資、利息、租金、權利金、壞帳、保險費、管理成本、折舊與折耗費用、營運損失與政府核准公司提撥之退休金等。不可抵減項目則包括股利、慈善機構捐款與所得稅費用等。前五年內各期虧損,得自本年度淨利中扣除以計算課稅所得淨額,特定行業適用之虧損扣抵期間可長達十年。虧損前抵(loss carryback)在印尼稅法下則是不被允許的。


個人所得稅


稅務居民之認定


印尼稅法主要是以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區分課徵範圍。居住者係指連續12個月內在印尼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或在印尼居住並有意願於當地長期居留者。非居住者係指在印尼居留少於183天者且無意願長期居留者。印尼稅務居民(即居住者),應就其印尼境內外全部所得,合併計算綜合所得稅。非印尼稅務居民(即非居住者),則僅就印尼來源所得課稅。


課稅所得、免稅額與稅率


印尼個人所得可分為三大類:職工所得、執行業務所得或營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職工所得係指雇主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報酬,一般包括薪資、工資、加班費、妻子/孩子相關補貼、居住及交通補貼、員工紅利、退休金與資遣費等。


營利所得係指個人以營利事業形式進行商業活動所取得之所得,而執行業務所得則為獨立執行業務者(如律師、建築師、公證人、諮詢師等)取得之報酬。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但全年所得額低於Rp.18億者可選擇不設置帳簿,而依標準公式計算課稅所得。其他所得則包括股利、利息、權利金、財產交易所得、機會中獎所得、債務免除之利得、以及匯兌利得等多項所得。綜合所得稅係將上述各類所得加總,並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


值得注意的是,印尼於股利所得的課稅所並無設算扣抵制度(imputation system),因此印尼居民收到之股利,在公司配發階段,需按給付額10%扣繳,個人在收到股利後,須再納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公司配發階段所扣繳之稅額,並無法自個人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


印尼個人基本免稅額為 Rp.15,840,000,若有配偶者,則額外享有 Rp.1,320,000之免稅額,但妻子若獨立賺取盈利所得或職工報酬,則配偶免稅額可提高至Rp.15,840,000。若納稅義務人有扶養親屬時,則每位親屬可額外享有 Rp.1,320,000的免稅額,但是受扶養親屬人數不得超過3人。薪資所得的5%亦可享有免稅優惠,但上限為每年 Rp.6,000,000 (或每月Rp.500,000)。至於個人提撥之退休金或依社會安全制度(Jamsostek)規定提撥之退休基金,亦可自所得額中扣除。


印尼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計徵,茲將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彙總如下:


課稅所得(百萬Rp.)   累進稅率(%)


低於50              5


50 – 250            15


250 – 500           25


超過500            30


此外,自2001年起,資遣費及自核准之退休基金取得之一次性退休給付將不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而是另行按下列課稅級距以及累進稅率計算所得稅。退休金給付中屬雇主提撥支付的部份則為免稅。


課稅所得(百萬Rp.)   累進稅率(%)


低於25              0


25 – 50              5


50 – 100            10


100 – 200           15


超過200            25


扣繳稅款股利、利息、權利金


股利


印尼是採全球來源所得課稅的國家,故印尼公司所收到之股利,不論來源為何,均須納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印尼被投資公司分配股利予當地投資公司時,係先按15%稅率扣繳,然該扣繳稅額可於投資公司申報當年度營所稅時作為扣抵。若分配股利予外國公司股東,除非可適用租稅協定中較低之扣繳稅率,須按給付額扣繳20%完稅。


利息


印尼公司所收到之利息,不論來源為何,均須納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外國公司則於收到源自印尼境內之利息時以扣繳完稅。印尼公司支付當地其他公司之利息,一般係按給付額之15%扣繳稅款,該扣繳稅額可用以扣抵該貸款公司當年度之營所稅,但取自印尼銀行業者或外商銀行在印尼分行之利息收入,則由銀行按20%稅率扣繳完稅;支付予外國公司之利息,除非可適用租稅協定中較低之扣繳稅率,一般係按給付額扣繳20%


權利金


印尼公司支付當地授權公司之權利金,一般按給付額之15%扣繳稅款15%,該扣繳稅額可用以扣抵該授權公司當年度的營所稅;給付權利金給外國公司時,除非可適用租稅協定中之優惠稅率,一般須按給付額扣繳20%


資本利得


資本利得在印尼視為一般所得課稅,而資本損失則可於稅上列為扣除項目。外國人出售印尼當地的資產時,原則上應按處份所得課徵5%資本利得稅,惟目前僅針對外國人處份當地公司股份課徵資本利得稅。此外,買賣在印尼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交易賣方須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之0.1%,繳交證券交易稅。


加值稅與其他間接稅


印尼採行VAT系統,不論在其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皆應課徵加值稅10%。特定貨物或勞物之加值稅率為零。外銷貨物之加值稅率亦為零,故外銷貨物原料在進口時所課徵之加值稅,可辦理退稅。另外,許多印尼商品在進口、製造或運送時,會被課徵10%-75%不等之奢侈稅,菸酒商品主要會被課徵貨物稅。針對金融交易、契據(deeds)與收據(receipts)則須課徵印花稅,係按交易金額或憑證種類不同課以印尼盾3,0006,000不等之稅金。取得價值大於六千萬印尼盾之土地與建築物時,須按取得成本支付5%之土地與建物稅(但合併移轉資產或移轉資產予親屬時則可免除課徵土地與建物稅)


反避稅規定


因應國際反避稅趨勢,印尼於稅法中已陸續訂有相關反避稅規定。如自2007年起,納稅義務人須備妥佐證文據以支持其關係人交易之進行符合經濟常規。另外印尼稅法雖沒有明確的資本稀釋(Thin capitalization)規範,且公司股權與債務比率在各行業或各前提下(例如配合政府貸款等政策)會有所不同,但印尼財政部有權基於稅務觀點決定合理之負債/權益比率,目前實務上係採行債益比3:1的作法,即公司債務不得超過公司總投資金額的75%


此外,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利用海外投資將盈餘留置海外,印尼稅法亦訂有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條款,即納稅義務人持有(或與其他印尼稅務居民合併持有)設立於特定國家之未上市公司股權達50%以上,即使該外國公司未發放盈餘,納稅義務人亦應將該盈餘視為已發放股利(deemed dividend)納入當年度所得課稅。


稅務遵循與管理


印尼課稅年度一般採曆年制,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應保存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以供未來印尼稅捐稽徵機關查核。自2008年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須於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完成,員工薪資申報則須於次年3月底前完成。此外,每月10日前應將上個月內扣繳股利、利息與權利金扣繳稅款繳交政府。


台商投資印尼之基本架構


如前所述,外資企業一般僅在特定情況下得以在印尼設立分公司營運,且印尼分公司之淨利匯回至總公司時,須被扣繳分公司利潤稅,因此投資印尼多以在當地設立子公司之方式。而依目前我國與印尼簽訂之租稅協定,我國企業如直接投資印尼,從印尼匯出股利至我國之扣繳稅率為10%。若透過其他與我國有簽訂租稅協定國家再投資印尼,在符合相關條件下,也可適用較低股利扣繳率稅。截至2008年底,印尼已與58國家簽訂租稅協定。


茲以下列釋例與稅負比較表,將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之稅負效果進一步說明如下:


1)直接投資印尼


假設台灣廠商以直接投資方式於印尼設立子公司,而子公司年度所得為$1,000,於繳納印尼當地營利事業所得稅$280(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8%)後,可匯出股利淨額為$720。依前述說明,印尼子公司於匯出股利至海外母公司時依規定應按20%稅率扣繳完稅,然若可適用印尼-台灣租稅協定,則股利扣繳稅率可降為10%,故台灣母公司最終收到之股利淨額將為$648$720*(1-10%))。依我國稅法規定,該股利收入總額($720)須納入我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然股利總額中所含之海外扣繳稅額($72)可用以扣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因加計該股利收入後增加之稅額($180=$720*25%),故台灣母公司稅後股利所得將為$540$648-($180-$72))。


直接投資      間接投資


印尼子公司稅前淨利    1000          1000


印尼公司稅(28%)      (280)          (280)


稅後淨利              720           720


股利扣繳稅(10%/10%)  (72)          (72)


中間國股利所得                      648


中間國公司稅(0%)*                   0


稅後淨利                            648


股利扣繳稅(0%)                     (0)


台灣公司股利收入      720           648.0


台灣營所稅(25%)      (180)         (162)


稅額扣抵              72            0


台灣稅後現金流入      540           486


2)間接投資印尼


台灣廠商亦可考慮以間接投資方式,選擇與印尼和台灣皆簽訂租稅協定,並於當地提供股利所得課稅優惠的國家(以新加坡為例,該國與印尼及台灣皆訂有租稅協定,且依新加坡國內稅法規定,新加坡公司股利所得於符合一定條件下無須課稅),作為印尼子公司之海外控股公司。


一般而言,間接投資可達成租稅緩繳的效果,即海外子公司匯出盈餘可暫留中間國利用而不匯回台灣,一方面延緩台灣母公司海外投資收益之課稅時點,一方面為海外資金配置及投資規劃預留彈性。惟須考量的是,雖中間國家將盈餘匯回台灣母公司時無須扣繳,但台灣母公司於收到中間國股利後,亦無法利用印尼子公司股利扣繳稅款扣抵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在間接投資架構下,台灣母公司最終取得之股利淨額可能較採行直接投資者為低(依上表,台灣公司採間接投資後之稅後所得為$648-648x25%=$486)。故投資印尼究竟應採直接或間接投資,仍應綜合考量公司未來的營運計畫、海外投資布局及集團整體發展等短中長期目標,以為最妥適之決策。


投資印尼實務問題彙總資本額設定相關議題


台商企業於國外設置子、分公司進行投資時,於資本額的設定上多以符合當地法規最低資本額要求為主,特別是於海外主要從事進出口貿易者,由於所須投入的固定設備成本有限,為節省資金積壓成本與相關設立規費或稅金,一般企業多會先將新公司的資本額設在法訂最低限額,待日後有資金需求時再以增資或貸款方式籌措。但部份廠商於全球運籌分工下,可能選擇以印尼為生產基地,利用當地充沛的人力從事生產並外銷至其他國家,則新設印尼公司的資本額,即須考量建廠及購置機器設備、原物料所需資金,並留意資金到位的時點是否符合法規。


舉例來說,某台灣電子廠商計劃至印尼設廠生產,所生產產品主要供集團行銷於亞太地區市場。經整體建廠及生產評估後,初步設定投入資金為美金2仟萬元(包括現金及機器設備)。由於該台商在送交BKPMModel I申請表(為外人投資印尼時應填寫之申請書)中述明投資計劃所須美金2仟萬元將全部由股東出資,則新公司發行與實收股本就必須為美金2仟萬元。應注意的是,公司章程中記載之核定資本額不一定要與實收資本額相同,其最高可為已發行及實收股本的4倍,故廠商應留意設立時投入資本數應與Model I申請表中所述投資計劃金額與籌資方式相對應,至於核定資本額的設定則可考量公司中長期的資金需求。


承上述案例,台灣廠商於評估中長期擴廠潛在資金需求後,決定核定資本額設在美金5仟萬元,設立時所須資金仍為美金2仟萬元,日後若公司有擴廠需要或營運資金不足時,即可在核定資本額內辦理增資以籌措新資金。基本上,增資程序並不困難,但仍須取得BKPM同意,並修改公司章程及取得MOJ批准。另外,若股東投資部份係以實物出資(如機器設備),則實物價值必須經過專業人士鑑價,因此,台灣廠商亦可考慮全部以現金出資,再以該資金進行機器設備採購,以避免鑑價上的麻煩及額外增加的成本。


此外,部份廠商為利用貸款利息費用所帶來的節稅效果,或擔心初期投入過多自有資本,日後於減資或撤資時須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故於自有資本外亦加入股東貸款為籌措資金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印尼雖無明確的反稀釋自有資本法規,但實務上公司債益比以不超過3:1為原則,若公司債益比例過大,則印尼稅捐單位可能會對超額借款部份的相關利息費用扣抵提出質疑。而印尼公司進行海外借款,亦須按月彙報印尼中央銀行,此舉亦將增加公司之法規遵循工作,故台灣廠商在進行貸款投資前仍應審慎考量其實質效益。


進口相關稅捐減免及保稅區設廠申請


如前所述,許多廠商因地緣因素及人力資源考量,選擇以印尼為生產基地,並於生產後將產品行銷至其他國家。由於建廠及生產過程多會涉及機器設備及原物料或半成品之進口,廠商應特別留意貨品進口時可能面臨的稅負。一般來說,印尼公司進口貨物(如機器設備及原料)時將被課徵關稅、加值稅及所得稅(Income Tax Article 22)。其中所得稅屬預付性質,由印尼海關代為扣繳,印尼進口廠商於申報公司所得稅時可用以扣抵應納稅額,對有進口證號的廠商(Import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API)適用之稅率為2.5%,無API者則為7.5%


雖然關稅及加值稅屬間接稅性質,廠商有機會反應於產品售價以轉價予下一階段客戶,然稅金的支付仍會佔用企業之可支配現金,且基於市場競爭考量,相關成本的增加亦可能無法完全轉價,徒增台灣廠商之產品成本及壓縮獲利空間,故台灣廠商若想在在印尼當地從事加工生產及外銷活動,應留意進口時各項稅捐之減免機會。


以上述台灣電子廠商為例,其在印尼設立子公司時,亦同時向BKPM申請核准進口貨物主要名單(Master List),該主要名單係列示新設印尼公司將進口的機器設備,一旦經BKPM核准後將可自動免除進口相關機器設備時之加值稅及預扣所得稅,同時可向印尼關稅局申請將進口關稅稅率降低至5%。若原物料進口亦要適用上述優惠,則廠商應另行準備一份原物料名單送交BKPM,而非與進口機器設備合併為同一份名單。若建廠時程與主要名單申請核准時程無法配合,廠商可能於取得進口證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okok Indonesia 的頭像
    Rokok Indonesia

    Rokok Indonesia 的部落格

    Rokok Indonesi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