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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蘇哈托極權政府垮臺後,印尼進入改革開放時代,改革開放最重要的程式是修改憲法,改選總統與國會,另一個重要程式是實行地方自治。


印尼從改革開放前的27個省,現在已增加至33個省,現在已有398個縣,93個自治市,這些數目還會不斷增加,因為地方政治勢力抬頭,並要爭取更大的權力。


經過10年的改革開放,增加自治省份,中央權力大量下放,現在中央政府開始感受到權力下放,地方自治後的一些矛盾。原先實行地方自治的目的是為了要地方富裕起來,給予地方更大的權力,讓地方加快開發與經營地方上的豐富天然資源,使地方上的人民更快的富裕起來,提高地方人民的生活水準。


但可惜的是,經過10年的改革開放,地方自治,地方上的人民沒有富裕起來,反而更加貧窮,福利也更差,地方對中央政府的依賴反而更大。其中原因為;地方上缺少高素質的人力資源,地方資源掌握在少數人的手中,地方建設並沒有比以前更好,競爭能力並沒有提升。這與當初要實行地方自治的目的完全相反,所以有人認為,政府實行地方自治已完全失敗。


印尼中央政府花了大筆金錢,給新成立的省政府與縣政府設立辦事處,購買辦公室設備、購買汽車等硬體設備,及新增人事費用等,其實這些錢就可用來建設地方。


2001年至20098月份,印尼中央政府已撤銷了9,182項地方條例,這些條例阻礙了地方投資,使投資者裹足不前。被撤銷的地方條例有的與中央條例重複,有的違反中央政府原則。明年度國家收支預算設計財政備忘錄中載明,除已評估與撤銷的地方條例外,印尼政府(財政部和內政部)將再評估2,535項地方稅收與收費的地方條例草案,倘若這些條例對投資不利,印尼中央政府也將撤銷這些條例。


政府實行地方自治的另一目的,希望實行地方自治後可減輕中央政府的財務負擔,但實行地方自治十年來,實行地方自治的省份,仍依賴中央政府的補助,未能在財務上自給自足或自力更生。


其實,實行地方自治後的地方政府應該要能負擔起地方上的建設經費與人事開支,中央政府負責國防、外交、金融、經濟、教育、衛生、司法等經費。但實際上,已實行地方自治的大多數地方政府仍無力自給自足,還是需要中央政府給予補助。


印尼中央政府是根據1945年憲法第18章的內容,制定了1999年第22號地方自治法令,這是初步雛形的地方自治法令,需要更進一步,更詳細劃分地方自治政府責權的地方政令與總統指令。


因此印尼中央政府與國會於2000年通過了2000年第25號政令,更詳細的列出了自治省、縣、市的責任與權利。但仍然不夠,仍有許多事務需要更詳細的規劃,因此於2001年印尼總統發出2001年第10號總統命令,再次強調國防安全由中央負責,地方不得發展國防力量,以防止地方製造分裂。


由於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對法令、條例經常有不同的解讀,對投資者造成許多困擾,特別對欲在地方上投資發展的企業家造成極大的不便,使投資者踟躕不前,結果阻礙了地方的建設與發展,也對印尼整個國家與民族造成極大的損失。


蘇西洛總統成功連任後,有意檢討與整頓地方自治,甚至於有聲音說,需要重新合併實行地方自治失敗的省縣市,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也杜絕地方分裂的可能性,提高國家完整統一的安全性。


摘自印尼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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