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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政府雖已於2007426日 頒布25/2007新投資法,惟迄今其實施細節則仍未明朗,以下為新法所面臨之幾個重要問題:


一、投資核准(Investment Approval)方面:


雖然25/2007新投資法規定並不需正式核准制度(a formal approval),惟不論是以正式或非正式方式,投資者仍需確保其擬投資非屬限制投資之項目,雖然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之核准制度將廢除,但該制度仍然存在,目前對此一制度最主要之問題是取得核准「所需之時間」及其對投資成本所造成之影響,這個問題目前已由提高BKPM內部行政效率方式改進中,而核准制度之另一個問題是加諸於投資者有關資本、最低財產和貸款/財產組合等非正式要求(informal requirements)。


二、投資限制(Restrictions on Investment)方面:


投資必需符合總統111/2007條例(有關投資負面表列),為了明確規定投資項目,政府採用「印尼投資項目標準分類」(Standard Classification of Fields of Activities in IndonesiaKBLI)制度,每一投資項目均有一個KBLI號碼,然而並非所有列為同一號碼之投資項目均受到相同之限制,投資限制主要依其投資之業別(sectors)而定,因此新制度仍相當的混亂,尤其是對項目多之複雜投資案。


三、工作契約(Contract of Work)方面:


先前之投資法規定外國公司投資礦業必須與印尼中央政府簽訂工作契約,這項規定為全球首創,並吸引投資人大規模投資採礦業,現在此項規定取消,但因為礦業之特許執照現改為由地方政府所核發,政府發現業者藉此取得長期開採合約,而不願意投資於需進行長期探勘之項目。


四、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ies)之問題:


雖然印尼法律不承認「控股」(holding)為投資行為,但某些擁有許多不同投資事業之大型投資者均以控股公司型態從事投資行為,印尼課稅標的係以個別公司為基礎課稅,而不允許集體(grouping)獲得交叉利益(cross-benefits),因此投資者僅能經由「共同控股政策與管理」(common shareholding policies and management)方式對其旗下之個別公司施展影響力。


就有關「共同管理」(common management)方面,印尼政府主管機關對於持有多個董事職位之外國人之態度並不一致,政府主要部門(印尼核發工作證之「人力部」)雖對此沒有任何異議,但應特別注意多重董事職務之任命。


五、投資程序(Investment Procedures):


有關外國直接投資核准之規定,不論投資規模之大小,均依先前1967年所頒布之外國投資法,然而隨著新法之實施,理論上此項核准制度應即結束,惟實務上迄未有任何改變,此乃係因相關執行細節與程序之法規尚未頒佈之故。因此目前仍維持現狀,主要為:


() 外國投資者仍需向BKPM申請核准,非正式之規定仍需符合,投資項目需符合總統111/2007法規(規定投資負面表列)。


() 已存在之投資核准如有變更,仍需BKPM核准,且此項規定在核准效期內(最高為30年)仍然適用。


() 雖然每一投資必需符合總統111/2007法規所規定之投資限制,惟一旦BKPM修改核准制度,投資者需確認仍符合新規定。


() 一旦獲得上述確認,投資者即需建立投資公司,就外國投資者來說即為一個「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且此公司亦需符合「有限責任公司法」(Law 40/2007 o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 第一項主要步驟是替公司預留名字,然後為已認證之「設立證書」(Deed of Establishment),此證書包括公司章程,這些都有標準格式,雖然仍有一些細節如持股、法定人數、投票權等等仍需留待投資者決定。


() 完成了公司證書以後,在向法律與人權部提出申請前,必須將資本存進一個新的銀行帳戶,並獲得居住證明,上述資本額最低為1,250萬印尼盾(約1,380美元),惟實務上BKPM會要求更高之資本額。


() 在獲得上述法律部核准後,公司及所有與商業活動有關之組織形式如欲從事貿易,必須依不同之法律規定,在公司所在地之各省區辦公室登記。


() 其次,公司設立證書章程必須在政府公報中公佈。


() 法律部核准後,公司必須獲得各相關營業項目部會所需之營業准證。


問題焦點:


限制:


如上所述,投資必需符合總統111/2007法規(投資負面表列),所有營業項目均有一個KBLI號碼,然而這並不表示所有行業均在某一特定KBLI號碼之內,而這號碼涵蓋相同之限制,此種限制取決於該投資之業別,因此乃產生相當大的混淆,尤其對某些公司欲投資於數種不同營業項目者更是如此。


先前已獲准之投資許可由總統111/2007號法規所掌控,該法規第5條闡述「本總統法規第1條和第2條之規定,對某些在本總統法規生效之前已取得核准之特定項目之資本投資並不適用,仍適用原核准函,並包括其任何補充規定。」


新法有一項與先前之規定顯然不同,亦即100%外資所有權之投資核准規定15年內必須釋出部份股權,新法已不再有此規定,惟申請核准時仍有此規定。除非政府決定此一規定不再有效。有關此節,目前仍在檢討中。


對投資所有權之限制:


對投資者最關切的是「附表IIc」有關准許外資投資上限比率之規定,外資在印尼法律之定義為擁有任何外國所有權之印尼公司。


必須加以說明的是,此一規定仍在檢討之中,雖然印尼政府堅持200773日 所公佈之法律於未來3年內將不改變,但於2007年第111/2007號總統法規已做改正,且將在2008年中再另作修訂。


許多外資比率限制介於50%95%之間的行業,主要有健康、金融(保險)、營建和教育,雖然有些投資者也許已有真正的合夥對象,惟許多有專業之利益或擬從事龐大投資之外資,將面臨究應給予合作夥伴多少投資股份之抉擇。


從吸引外資之目的係為解決國內之資金不足之角度來看,上述之各項規定與此一目的矛盾,傳統上解決國內所有權資金之方法,是以象徵性股份贈予合夥股東少數股權,則國內則不需籌集大筆資金,此種安排並未受官方所關注,但25/2007號法令第33條含糊地規定協議將股份給予另一人係屬違法,實際上將迫使國內仍需提供大量資金參與投資。


企業界現正引頸期待政府團隊6個月之修法檢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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