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銀行(央行)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印尼全國境內的非現金交易必須使用印尼盾。作出這個規定,為了配合自2015年4月1日起生效的現金交易必須使用印尼盾的規定。
印尼央行作出上述規定,期望每個月達60億美元(約78兆印尼盾)使用外匯的交易轉化為使用印尼盾交易。凡違規者,印尼央行將加以懲罰,由罰款、取締營業執照以至監禁。
印尼央行貨幣管理司代司長Eko Yulianto表示,旨在加強印尼盾匯率的這一規定,載於第17/3/PBI/2015號關於在印尼全境使用印尼盾義務的印尼銀行條例,作為2011年第7號貨幣法令和2009年第6號印尼央行法令的附件。
“現行的法規尚未產生效率,因此發佈這項印尼銀行條例。” Eko Yulianto於4月9日在雅加達表示。
他承認,儘管貨幣法令規定,在國內交易必須使用印尼盾,但還有很多使用外幣交易的。如此一來,對外幣特別是美元的需求量特高,以致印尼盾一直受到壓抑。
“其實,使用印尼盾有助於減少對外幣的需求,以致印尼盾受到的壓抑減輕了。”
印尼央行數據顯示,涉嫌違反貨幣法令規定的國內外幣交易每個月達60億美元,或相當於現貨市場的平均外幣交易每天50億美元或每個月1千500億美元約4%。
民間的外幣交易,約95%非現金交易,5%是現金交易。
使用外幣的交易之中,約70%是貨品交易,13%是服務交易。約96.4%外幣交易使用美元。
“在國內使用外幣進行貨品交易顯示增長之勢。那是我行的數據,實際的數目很可能更大。”他說。
印尼銀行(央行)貨幣管理司代司長Eko Yulianto表示,凡違反2011年第7號貨幣法令關於使用印尼盾進行交易的規定,將受到懲罰,監禁最高1年,罰款至多2億印尼盾。
“自貨幣法令生效以來,有義務使用印尼盾進行現金交易。” Eko Yulianto於4月9日在辦事處如此表示。
另外,凡違反非現金交易必須使用印尼盾規定的,將受到行政處罰。“採取的處罰方式、書面警告或罰款相當於交易額1%,至多10億印尼盾,最終被禁參與支付業務。” Eko Yulianto說。
在此之前,由於考慮到在國內交易還有很多使用外幣的,印尼銀行發佈第17/3/PBI/2015號關於在印尼全境使用印尼盾義務的條例。
Eko Yulianto指出,大筆使用外幣每個月達60億美元,以致印尼盾匯率受到壓抑。第17/3/PBI/2015號印尼銀行條例自2015年3月31日發佈並生效,在國內現金交易必須使用印尼盾,有關非現金交易的規定自2015年7月1日生效。
“這顯然是在國內的交易,並非在國外。交易額如此之大,對印尼盾具有重大意義。”他說。
他指出,外幣的使用對國內製造業產生強力的效應。他指出,相關的行業是油氣業、塑膠業和成衣業。
“還有很多交易使用外幣的,但統計數據難得,很可能超過60億美元。”他說。
Eko Yulianto希望,發佈的條例足以控制印尼盾匯率。爾後印尼盾幣恢復作為主權象徵的功能,正如貨幣法令所示的。
“不想看到美元化,因此需要控制匯率。由於對外匯的影子需求,應該不應該存放美元,但有需求。”他說。
針對實施新條例的監督和匯報,授權印尼央行向執行條例的相關方面索求報告、信息或數據。
“接著,印尼央行針對執行條例的相關方面的服從性進行監督。” Eko Yulianto說。
基於1999年第23號印尼央行法令和2011年第7號貨幣法令的第17/3/PBI/2015號印尼銀行條例也規定,標出貨品或服務費只能使用印尼盾。
“那是考慮到貨幣法令明文規定,印尼盾是在印尼全國唯一支付貨幣,社會民眾或許未能分辨標價和支付。”他說。
此外,使用外幣標價,計價的匯率往往有利於其中一方。他舉例,針對經常使用外幣標價的旅行社實施條例。“往後將調查使用外幣標價的旅行社,可能取締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