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稅務總司規定7項標準,以便判斷哪一些是不合格或沒有履行其納稅義務的納稅人,讓這些納稅人將來再盡到他們的納稅義務。稅務總司長Mochamad Tjiptardjo於9月14日 發出的有關處理不合格納稅人方式、編號SE/89/Pj/2009的通告書後表示。該規定於2010年1月1日 起生效。
上述7項標準是:
一、連續3年不曾履行其納稅義務,包括納稅和呈交一個時期或年稅繳納通知單(SPT)的納稅人。
二、其地址不詳或無法被找到的納稅人。
三、其繼承人未呈交正式書面通知或未申請撤消其納稅者編號的已逝個體納稅人。
四、事實上沒有營業活動的納稅人。
五、沒有再進行財務償付活動的納稅人。
六、已經解散但未持有解散證書或未清盤解決的法人納稅者(已獲有關當局認可的法人)。
七、12個月內在國外居住、生活或工作超過183天的納稅人。
Mochamad Tjiptardjo表示這是把不再有用的納稅人資料從稅務行政中清除出去的措施。若證明他們還可恢復納稅的話,便加以恢復。規定不合格納稅人的機制是通過兩種方式:一、符合第一到第四標準的納稅人,可以由客戶代表以職務方式建議。二、符合第五到第七標準的納稅人,可以到稅務局提出申請。上述通知單闡明:「地位身分的改變須在申請書完整收到後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已經獲得不合格地位的納稅人仍舊載於納稅人主文件內,但他們雖然不呈交一個時期或年稅繳納通知單,也不會被寄以催收單或被處於行政制裁。上述通知單也載明:「如果不合格納稅人呈交一個時期或年稅繳納通知單、繳納稅務、被發現有營業活動、被知悉其地址或提出恢復納稅者身分的申請,那麼便可以改變身分為合格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