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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海關法


第一節 概述


一、海關與海關法


海關,顧名思義,是設在沿海開放港口的關境,由於近代航空和鐵路運輸的發展,對外經濟貿易貨物和旅客行李物品及郵遞物品可以從國外直達內地,或從內地直達國外,因而在有國際航空站、國際聯運火車站的內地亦設置了海關,或者在國際郵包郵件交換地點設立海關辦事機構,這類設立於開放港口的沿海海關、邊境陸關或內地陸關,都對進出境貨物和物品執行監督管理和徵收關稅,統稱為海關。


海關法是國家涉外經濟行政管理法。它是主權國家用以調整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進行監督管理而發生的管理關係的法律。海關法的實質是一個主權國家的海關監督管理關係的法律表現,主要為調整對外經濟貿易關係服務,因為各主權國家無論其實施關稅壁壘還是非關稅壁壘,都要由其各自的海關在對外港口、機場等關口實施監督管理,外國貨物輸入時,都應向海關如實申報,海關依據關稅法令和各種非關稅法令,以及海關的諸項規章制度進行查驗和徵稅,對不法進口貨物予以扣留、銷毀、沒收或退回,海關法在對外貿易中,發揮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印尼海關法的主要內容


印尼現行海關法於199510號總統令頒布,自199641日 起生效施行,共十八章118條。主要規定了海關職權、進出口貨物的現場管理制度、倉儲制度、關稅制度、異議和申訴制度以及刑事責任等,同時,對登記、反傾銷與反補貼、海關調查等內容也有不同程度的涉及。和其他國家的海關法一樣,印尼海關法把維護本國的國家主權和利益,調整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的管理關係作為自己的主要任務。


三、印尼海關法的特徵


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部門法,印尼海關法有以下幾個主要特徵:


(一)綜合性


由於海關管理關係繁多,決定了海關法是多個具有海關法律關係的法的綜合,它包括了調整海關系統內部組織關係的組織法和調整海關系統內部行政管理關係的行政管理法,調整海關與進出關境的貨物所有人或負責人之間關係的海關業務管理法,以及調整海關行政處罰活動的實體法和程序法。


(二)涉外性


海關法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印尼當局從維護國家主權及發展國際經濟貿易交往出發同時考慮到國家利益、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際法原則等因素,具有鮮明的涉外特徵。


(三)原則性


印尼海關法對海關監管制度等諸多海關法律關係作了規範調整,但相當原則。具體實施辦法和配套規則,廣泛授權政府制定。內容雖然很多、但需要輔以大量的法律、政府條例、部長法令和國際慣例,才易於操作。


(四)實體與程式相結合


印尼海關法主要是實體法律關係的內容,但仍有相當多的程式性的規定,既規定海關與管理相對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又規定了實現這種權利和履行法定義務的程式,是一個充分體現實體與程式相結合的法律。


第二節 海關職權


印度尼西亞負責海關管理、辦理海關手續的機構是關稅與消費稅總局,海關官員則指該局的官員。印尼海關官員在職權範圍內對海關事務進行監管和查處,依法行使查驗權、搜查權、封存權、行政處罰權和刑事調查權等。可以配備和使用武器,有權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一、搜查權


1、有權截停並搜查運輸工具和所載貨物;


2、有權搜查依海關法頒發許可進行經營的場所,以及與之有關的經營場所,如臨時倉庫和共同經營場所等;


3、權搜查存放屬於海關監管貨物的場所;


4、為辦理海關法規定的手續,有權搜查除住宅外的其他場所;


5、為執行有關進出口貨物的禁止性和限制性法律規定的海關手續,依法對下列人進行人身搜查:(1)在進入關境的運輸工具上或者即將離開該運輸工具的人;(2)在正駛離關境的運輸工具上或者準備登上該運輸工具的人;(3)正在或者剛離開暫存倉庫或者保稅倉庫的人;(4)正在或者剛離開海關監管區的人。


二、封存權


對於尚未辦理海關手續的進口貨物,以及裝載在運輸工具上、儲存場所或其他場所的應予監管的出口貨物和其他貨物,有權加鎖、加封,施予必要的封記。未經海關許可,海關封記不得開啟、挪移或損毀,運輸工具及有關場所的所有人或負責人有義務保管鑰匙,同時保證封記不被破壞。


印尼政府認可的外國海關或者有關機構,如已經對上述貨物加封,海關當局應當承認,無須重複加封。


三、查驗權


1、有權要求進口人、出口人、承運人、臨時倉庫的經營者、保稅倉庫的經營者,或者他們的代表,向海關呈驗貨物、開啟運輸工具或者其中某一部分、開啟每個包裹,以接受海關查驗。如當事人拒絕接受查驗,海關官員有權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2、在收件人在場時,有權開啟涉嫌裝有進口或者出口貨物的郵件。如果收件人無法到場,海關官員有權與郵政人員共同開拆該郵件。


3、有權要求進出口人交驗有關進出口帳簿、記錄和函電,並依職權或應進口人的要求提取樣品進行查驗。


4、在進行海關審計時,有權對進出口帳簿、記錄和函電進行核查;有權對進出口人、臨時倉庫的經營者、保稅倉庫的經營者、海關經紀人的經理、承運人的經理的存貨進行核查。


四、處罰權


凡違反海關監管但不足以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印尼海關均有權依法對海關管理相對人進行處罰,處罰權散見於各條文中,在此恕不敘述。


五、刑事調查權


印尼海關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在對違反海關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時,依據《關於刑事訴訟法的1981年第8號法律》,應當特別授權關稅與消費稅總局的官員進行調查,履行如下職權:


(一)獲取與違反海關法的犯罪有關人員的報告或者資訊;


(二)傳喚證人進行詢問或者傳喚被告進行調查;


(三)研究、搜查、收集有關違反海關法的犯罪的資訊資料;


(四)逮捕和拘留違反海關法的犯罪嫌疑人;


(五)要求違反海關法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資訊資料和證據;


(六)以聲像媒介對任何個人、貨物、運輸工具或者可以被用作違反海關法的犯罪證據的任何物品進行錄音錄影;


(七)檢查本法規定的記錄和賬簿;


(八)採集指紋;


(九)搜查住所、衣物或者人身;


(十)搜查涉嫌違反海關法的犯罪場所,或者運輸工具,並查驗其中貨物;


(十一)扣壓有證據證明有違反海關法犯罪的重大嫌疑的貨物;


(十二)施加標誌並保全任何可作為違反海關法的犯罪證據的物品;


(十三)邀請必要的專家調查違反海關法的犯罪;


(十四)拘留涉嫌違反海關法的任何人,並檢查其身份證件;


(十五)中止調查;


(十六)為加快對違反海關法的犯罪的調查,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此外,印尼海關官員有權追捕違反海關法並試圖逃逸的人、有權停止從運輸工具上卸載違法貨物、有權要求運輸工具駛往海關或者其他適合場所進行搜查、為辦理有關手續有權扣留貨物和運輸工具、有權到由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工具上或者其他儲存場所駐守等。


第三節 海關監管法律制度


海關監管法律制度,是指規定運輸工具、貨物進出境基本原則及海關監管的工作程式管理制度,用以調整海關與進出境活動當事人在海關監管活動中相互關係的一系列規章制度,它是海關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內容龐雜,相互交叉又相輔相成,使海關監管成為有機的統一整體。


一、運輸工具進出境的監管


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設立海關的地點一般指海關監管區,即在運輸關稅與消費稅總局監管的貨物的港口、機場或者其他場所建立的設立分界線的地區。只有當運輸工具、貨物等監管對象進入海關的監管範圍,在海關的直接監管下,按照海關的規定辦理報關、查驗、納稅等手續,海關的監管職能才能有效實現。


進出境運輸工具,是指載運人員、貨物、物品進出境的各種船舶、車輛、航空器和牲畜。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可分為海上運輸工具、陸上運輸工具、空中運輸工具、物種運輸工具。其中,物種運輸工具是指包括集裝箱、電纜、國道在內的輸送貨物進出境的特殊工具。海關對運輸工具的監管,不僅僅是為了監管運輸工具本身,更主要在於海關對運輸工具載運貨物和服務人員行李物品的監管,以防止貨物和物品不經海關監管而進出境。


印尼現行海關法對不同運輸工具的監管並未區別規範,對運輸工具的通關、運輸路線、通知、裝卸、轉關等只有簡單的規定:


(一)進口貨物應當經規定的路線運輸至第一目的地海關,並由承運人將抵達情況通知海關。進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於地震、特大颱風、水災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其他緊急情況,被迫在未設立海關的地點停泊、降落、拋擲貨物,或者先行起卸貨物,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最近海關報告;呈交報關單;


(二)承運轉移倉庫的進口貨物、過境進口貨物、轉運進口貨物的承運人,除合理原因,應當將貨物運抵目的地,依法繳納進口關稅。轉移倉庫的進口貨物是指從一個臨時倉庫或者保稅倉庫運往另一個暫存倉庫或者保稅倉庫的進口貨物。過境進口貨物是指從境外起運,在印尼邊境換裝運輸工具,通過印尼陸路繼續運往境外的進口貨物。轉運進口貨物是指從境外起始,到印尼設關地換裝運輸工具後不通過印尼陸路再運往國外的進口貨物。


(三)電力、液體或者煤氣的進出口可以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通過線路或者管道進行。


此外,印尼海關法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還體現在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或承運人對海關履職的協助上,如:海關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時,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或承運人,或者他們的代表,應當開啟艙室、房間、車門,如海關需要,還應當開拆貨物包裝、搬移貨物、物料等;海關官員受指派到海關監管的運輸工具上駐守,運輸工具的承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辦公和食宿條件等等。


二、一般貨物進出口的監管


(一)報關


報關,又稱申報,是指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在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出境時,向海關呈交規定的單證並申請查驗放行的程式。報關是實施海關現場管理制度的前提,其方式有口頭申報、書面申報和行為申報三種。書面申報是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申報內容的報關方式,如填寫報關單等;行為申報是特殊申報的形式,它是指以某種行為來表現向海關申報的內容,如旅客走綠色通道,表示沒有攜帶應稅物品和其他應受管制的物品。


根據印尼海關法規定,進出口貨物都應當辦理海關手續,海關手續以報關單的形式在海關或者其他作為海關的場所辦理,報關單是指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各項要求辦理海關手續的報表。通常以固定格式或者通過電子媒介向海關官員呈交。下列出口貨物可以不以報關單形式申報:1. 旅客、穿越關境的人員攜運出境的貨物;2. 不超過規定的海關價格的交運貨物;3. 不超過特定數量的交運貨物。


(二)查驗


查驗是指海關對單證的核查和對貨物的實際檢驗。查驗是海關監管的具體體現,其目的是核對申報是否屬實,檢查在報關後海關審單中沒有發現的問題。


根據印尼海關法的規定,所有進口貨物,都應當接受查驗,對貨物的實際檢驗,原則上採取抽查的方式;對出口貨物,一般只進行單證查證,特定情況下,也可以進行檢驗。海關法對海關查驗的辦法授權由財政部長作進一步規定。一般說來,在貨物的實際檢驗中,對郵遞物品採取一般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法;對旅客行李物品採取口頭詢問、抽查、重點檢查與搜查人身相結合等多種方式交叉使用的方法;對進出邊境貨物則採取外形查驗、開箱查驗、逕予放行等不同方法。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逕行開驗、復驗或提取貨樣,但不得損壞被查驗的貨物,如有損失,應予賠償。


(三)擔保


作為民法制度的擔保,是指為確保債權人的債券得到受償而承擔的法定形式的保證。當債務人完滿履行義務後,擔保退回;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滿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以擔保價值優先受償。現代海關法借用擔保制度,一般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提交保證函等形式,保證在一定期限履行 其承諾的義務,再由海關放行貨物的法律制度。印尼海關法在關稅的繳納、海關處罰的履行上都有關於擔保的規定,在請求中止進出口涉嫌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制度中,也採取了擔保。


印尼海關法上的擔保,有現金、銀行擔保、海關擔保、保證函等形式,擔保可以一次有效,也可以多次有效。海關法關於擔保的有關內容有:1、進口貨物在呈交了報關單和辦理了擔保後,或者在補交了海關單據並提供了擔保後,可以放行供國內消費。後一種情況主要是指進口貨物不能在報關時交驗票、合同、裝箱清單等單證,而貨物已運抵港口,急待提取或發運,提供擔保要求海關先放行後補交有關海關單證;2、涉嫌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進出口中,知識產權所有人或持有人請求法院簽發中止進出口該貨物的命令,也須提供擔保,以確保進出口貨物所有人的權益,使因對方錯誤請求導致的損失得到及時補償,擔保價值應當大於或等於採取中止措施後可能造成的損害的價值;3、進口關稅、罰款、利息和有關徵收費用等海關債務,可以通過擔保得以實現。 


(四)放行與結關


放行是海關對貨物查驗後,在有關的單據上簽印發行。結關是指各種海關手續已辦理完畢,具體海關法律關係終止。放行和結關有聯繫又有區別,對一般貿易貨物而言,海關的放行就是結關,而對特定減免稅、保稅貨物等貨物而言,放行不等於結關,被放行的貨物仍在海關的監管之下,只有當其在補稅、復運出口超過了規定時限並向海關銷案時,海關手續才告完結。


根據印尼海關法的規定,下列進口貨物,在辦理海關手續後,予以放行:1、進口供境內消費的貨物;2、暫准入境的貨物;3、存放於保稅倉庫的貨物;4、運輸至另一海關監管區內的臨時倉庫的貨物;5、過境或者轉運的貨物;6、再出口的貨物。


上述進口供境內消費的貨物,是指運入關境供國內消費,或者供國民佔有或管理的貨物;暫准進境貨物,是指以有關批件為前提、以進口人對限期復運進出保證為要件,經海關批准運進或運出關境並將於海關監管下限期內實施復運的貨物;存放於保稅倉庫的貨物即傳統意義上的保稅貨物,是指已經海關特許緩辦進口手續或者存放後復運出口的存放在海關監管區內指定區域的貨物。


(五)登記


登記是採用帳簿、記錄和函電等形式,如實記載進出口業務數據及相關情況的制度。為貿易業務、辦理海關手續或者海關查驗的需要,進口人、出口人、臨時倉庫的經營者、保稅倉庫的經營者、海關經紀人的經理、承運人的經理應當建立帳簿,保存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記錄和函電。帳簿和記錄應當使用拉丁字母、阿拉伯數字、印尼盾-盧比和印尼語言文字,或者財政部長規定的外國貨幣和其他語言文字。


海關官員要查驗帳簿、記錄和信函時,進出口人、倉庫經營者等管理相對人應當如實、及時呈交,如上述當事人不在場,應當委託他人呈交。帳簿、記錄、信函應當在印尼境內的營業場所保存十年。


三、禁限進出口貨物的監管


禁限進出口貨物,根據海關管理的不同層次,可分為禁止進出口貨物和限制進出口貨物。所謂禁限進出口貨物,一般是指從國家利益出發,未經國家特別批准不准進出口或不得成批進出口的貨物。禁限進出口貨物,通常認為是有損於國家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的或服務於國家特殊需要的貨物。印尼海關法授權由政 府機構制定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規定,同時,為監督有關禁限規定的執行,該規定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長報告。


海關法規定,如果禁限進出口貨物已經以報關單申報,應進口人或者出口人的請求,可以撤銷申報並出口、再出口,或者在海關官員的監管下銷毀。如未申報或者未如實申報,除國家法律、政府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有禁限進出口貨物應當予以沒收,同時將相關事宜告知當事人。


四、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進出口管制


隨著經濟交流和科技文化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問題日益突出,許多國家加強海關手段,對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進出口活動進行嚴格管制。印尼海關法設專章規定了這一內容,但這些規範僅適用於對商標權和版權的保護,涉嫌侵犯專利權的進出口貨物的監管,由印尼政府制定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一)請求中止進出口


印尼海關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應商標或者版權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請求,當地國家法院的首席法官可以向海關官員簽發命令,中止從海關監管區放行有充分證據證明涉嫌侵犯在印尼境內受保護的商標和版權的進口或者出口貨物。可以看出,涉嫌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中止放行制度,是應知識產權所有人或持有人的申請,經由法院司法審查併發出司法督促令,交海關官員執行的。進出口中止請求人在提出請求時,應當隨附:(1)有關侵犯商標或者版權的充分證據;(2)擁有商標權或者版權的證據;(3)有關中止放行的進出口貨物的詳細說明,以便海關官員容易識別;(4)擔保。


(二)告知與執行


自收到當地國家法院首席法官的命令時,海關官員應當將中止放行進出口人或者貨物的所有人,並中止從海關監管區放行有關進出口貨物。中止放行的執行期限最長為10個工作日,如有特殊的原因和條件,當地國家法院首席法官可以將期限再延長10個工作日。


(三)查驗與辯解


應要求中止放行的商標或者版權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請求,當地國家法院首席法官可以向該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簽發命令,允許其查驗中止放行的進出口貨物,但法官在作出查驗許可之前,應當召集商標或者版權的所有人、商標或者版權的持有人、迸出口貨物所有人等相關當事人參加的聽證會。聽證會上,法官應當保證有足夠的時間聽取進出口貨物所有人的陳述與辯解,充分考慮其利益。


(四)中止措施的停止執行


停止執行中止措施,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 如果版權或商標的所有人、版權或商標的持有人根據現行政府條例和法律,採取了維護其權益的法律行動,應當將相關事宜及時通知執行中止放行進出口貨物措施的海關。如果海關官員在接到法院中止放行命令後的10個工作日內,沒有收到該通知,並且當地國家法院首席法官也沒有以書面形式命令延長中止期限時,海關官員應當停止執行該中止措施。


2. 如果中止申請人採取了維權的法律行動並將該事宜通知了海關官員,而當地國家法院首席法官未以書面形式命令延長中止放行期限,海關官員應當停止執行中止放行措施。


3. 進口人、出口人或者進出口貨物的所有人可以向當地國家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申請,要求其向海關官員簽發停止執行中止措施的命令。法官在接到申請後進行審查,發現存在貨物屬暫時進出口、貨物已運抵港口急於提取或發運、貨物急需使用或交接等一些特殊情況,應當及時簽發停止執行中止措施的命令。


(五)中止請求錯誤的賠償


請求中止放行的進出口貨物,經當地國家法院審查,發現沒有侵犯商標權或者版權,進出口貨物的所有人有權從請求扣留該進出口貨物的一方獲得賠償,並可以從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中全部或部分優先受償。


(六)扣留貨物及其例外


海關官員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進出口時侵犯了商標權或者版權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扣留該貨物。但該扣留貨物的規定不適用於旅客、運輸工具工作人員、穿越邊境者攜帶的貨物,以及郵寄或者快遞進口的無商業價值的貨物。


五、無人認領、國家認領和收歸國家所有的貨物


(一)無人認領的貨物及處理


1. 無人認領的貨物。包括(1)在臨時倉庫中儲存超過30日的貨物;(2)保稅倉庫的許可廢止後30日內未從該倉庫放行的貨物;(3)收件人或者被送達人拒絕接受、且無法退回寄件人的郵寄貨物;(4)由於拒收或者無法投遞給關境外的收件人而被退回,並且在收到郵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寄件人沒有處置的郵寄貨物。


2. 無人認領貨物的處理。海關官員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該貨物的所有人,如果自存放在海關倉庫之日起60日內不作處理,海關將該貨物予以拍賣。在未拍賣之前,所有人有權:(1)在繳納進口關稅和其他費用後進口供國內消費;(2)在繳納應付的費用後再出口;(3)在繳納應付的費用後取消出口;(4)在繳納應付的費用後出口;(5)在繳納應付的費用後運往另一保稅倉庫。


如果無人認領的貨物已經腐爛,應當立即銷毀;如果該貨物屬於易腐、易燃、易爆、易損、有毒貨物,或者需要高額處置費用,海關可以立即予以拍賣,並書面通知貨物所有人;如果發現該貨物是禁止進口貨物,應當收歸國有;如果發現該貨物為限制進口貨物,貨物所有人應當在存放於海關倉庫之日起60日內辦結清關手續。


海關拍賣無人認領的貨物應當公開進行,拍賣的最低價格由財政部長確定,拍賣的款項在扣除應付關稅和相關費用後,剩餘部分應當在拍賣之日起7日內歸還貨物所有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收取。貨物所有人自收到收取通知的90日內可以收取,否則該款項收歸國家所有。如拍賣的價格低於最低價格,海關可以將該貨物予以銷毀,或經財政部長准許,用於其他用途。


(二)國家認領的貨物及處理


1. 國家認領些貨物。包括:(1)未申報或者未如實申報的禁限進出口運輸工具;(2)海關官員扣留的貨物和/或運輸工具;(3)在海關監管區內無人認領,被放棄的貨物和/或運輸工具。


2. 處理。國家認領的貨物應當存放在海關倉庫。未申報或者未如實申報的禁限進出七隻物,或者海關扣留的貨物和/或運輸工具,被作為國家認領的貨物後,海關官員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貨物所有人並告知理由;在海關監管區內無人認領,被放棄的貨物和/或運輸工具應當自存入海關倉庫之日起公告30日。


有下列情形的,被海關扣留的貨物和/或運輸工具,應當自其存入海關倉庫之日起30日內返還給貨物所有人:(1)進口關稅已經繳納,如果該貨物屬於禁限貨物,有關文件和單證已經呈交;(2)在該貨物不需作為法庭上的證據時,其進口關稅已經繳納;(3)在該貨物屬於禁限貨物時,有關文件和單證已經呈交,並且由財政部長確定的作為替代該貨物的價款已經繳納。


易腐、易損、危險貨物或者需要高額處置費用的貨物可以拍賣,拍賣程式同上,但拍賣的剩餘價款應當保留,以替代貨物等待財政部長作出當事人異議裁決再行處理,或者作為法庭證據。


(三)收歸國家所有的貨物及處理


1. 收歸國家所有的貨物。包括:(1)禁止進口貨物;(2)自存入海關倉庫之日起60日內,其所有人沒有辦結清關手續的易腐貨物、危險貨物、易損貨物;(3)刑事案件中無人認領的被扣留的貨物和/或運輸工具;(430日內無人申報的、在海關監管區內無人認領而放棄的貨物和/或運輸工具;(5)根據司法判決被沒收的貨物和/或運輸工具。


2. 處理。收歸國家的貨物,其所有權在國家,貨物存入海關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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