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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56號印尼貿易部長條例規定,自200911日 起,成衣及21日 起電器、鞋類、玩具、飲料與食品及等4種產品必須經由雅加達丹絨普祿、三寶龍 丹絨艾瑪斯、泗水丹絨北腊、棉蘭勿佬彎及錫江蘇加諾哈達等5港口及所有國際機場進口。而且只有向政府註冊之進口商得以進口上述產品,實施期限至2010年止。


印尼貿易部長馮慧蘭Mari Elka Pangestu)強調,實施上述措施目的不是貿易障礙,而是為合法進口提供便利及抑制非法進口,上述條例亦未違反WTO規範,因為上述措施係為持續監控進口。


馮慧蘭部長表示,因印尼幅員廣大,有許多港口,政府長期以來難以監控非法進口,因成衣、電器、鞋類、玩具、飲料及食品等產品,遭受非法進口影響最深,故選擇上述5項產品實施監控措施。馮慧蘭部長表示,上述條例係限制直接消費品及成品進口,並未限制零件及原料,生產商進口不受該條例限制,及不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優先進口商,亦不受該條例限制。她說,該條例只是暫時性質,即至2010年底,但將持續研究來確定該條例符合目的貫徹,在進口商都成為註冊進口商後,將被列入優先名單和進入綠色管道。


目前申請註冊之進口商有1898家,其中1,421家註冊成功,其餘因地址不明確、文件編號及納稅人編號(NPWP)不一致等原因而被駁回。


在此之前,在貿易部和其他商貿合夥國代表宣傳貿易政策時,英國和加拿大代表評估,該貿易部長條例會影響他們的國家向印尼出口業績。我們擔心該條例能妨害到向印尼的貿易,尤其是調查費能造成損失,因我們平時是小數量出口。


代表歐洲來自英國大使館的Martin Alan Hatfull則希望,印尼政府能協助他們有潛力的產品進入印尼。但願該條例目的並不是防阻我們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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