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房地產稅有很長的歷史,可追溯到荷蘭殖民統治時期。在1986年曾進行了一項重要的房地產稅制改革,取代了7個對於土地和建築物徵收的稅,用具有統一的基於土地和建築物資產價值的稅率代替。與此同時,政府進行了行政管理改革,並引入了電腦化的房地產稅收資訊管理系統,它整合了不同的稅收管理功能,包括房地產資訊採集、評估、徵集、實施和納稅者服務。


自從1986年的改革到1991年,稅收收入增加了5倍,在19911992財政年總的收入為4.7億美元,占中央政府總收入的2%,占中央政府稅收收入的4%,占國內生產總值的0.4%;占地方政府總收入的10.3%和地方稅收收入的66.3%。首都雅加達被授權徵收土地改良稅,主要關於公共基礎設施的改善。土地轉讓稅從1960年土地基本法的頒佈便被暫停,儘管做出了階段性的努力欲使之復甦。根據1983年的所得稅法,房地產出售的資金收入可被徵稅。


稅基和稅率


稅基是土地和建築物的資本市場值,稅率是統一為0.5%。


稅收優惠政策


1986年的法律完全免除了宗教、公共教育、文化和社會組織、國際組織、外交辦公室、公墓、保護的森林、國家公園、傳統公共用地的房地產稅,私立學校和醫院接受50%的免稅。被免稅團體擁有但用於商業用途的房地產完全交稅。目前,政府房地產不交稅,但是目前的法律規定政府房地產的稅收依賴於部門法令而不需要進一步立法。儘管居住用房地產要交稅,但是徵稅價值起征點的降低有效地免除了大部分低收入住宅的稅收。不允許延期交稅,即使在真正困難和自然災害的情況下,財政部亦有權來提供臨時的減免稅。


稅收如何徵集


房地產稅是中央政府的稅收,但稅的收入主要分配給地方政府,中央政府通過在財政部稅收理事長指導下的房地產稅理事會來徵收房地產稅,中央政府有責任確定政策和執行稅收。地方政府通過提供房地產資訊幫助房地產稅理事會,在稅款徵集上幫助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無權規定稅基和稅率。1986年規定撥出9%的房地產稅收入用於徵集的花費,10%給中央政府,81%給地方政府。


按年度將通知發給房地產所有者或受益者,可以在接到稅單後的6個月內一次付清。1989年政府引入了著名的支付點制度,一種新的交稅程式,它節省管理和執行開支。這種新的徵集系統指定在每個地理區域內的銀行或郵局作為支付點。政府將提前列印好的收據送到支付點,用於每年的交費。收據被用於為每個納稅人和銀行建立證明,包含了對遲交稅金提前計算的罰金。在6個月的交費期結束時,在交費點沒有分發完的稅收收據被用來創建一個拖欠表單。


資訊的來源


目前,納稅者被要求通過自我申報來提供房地產資訊。稅收部門通過這些資訊確定房地產編號,審計房地產稅資訊,附加的資訊由公共機構和第三團體提供。從1989年開始實現稅收電腦化。


評估制度


所有的評估是基於房地產的資本市場價值。評估的週期為3年。土地價值基於出售的價格,住宅的價格主要基於替代價值。特殊地塊可能在評估週期內被重新評價。


所有的財產評估官員是全職的被分配到房地產稅理事會的國家公務員。最小實現評估成本最小化的目標使政府依靠評估的標準公式,即土地分類表制定了一個每平方米的平均土地價值。建築物的價值主要通過基於住宅特徵的相似的方式來判定。允許評估官員將他們的注意力集中於高價值的建築。政府已經委任私人組織進行評估培訓和研究。


主要稅種


不動產稅。其主要是針對土地、樓宇及永久建築物課稅,有效稅率極低,不超過不動產價值的0.1%。耕地、礦地及林地由適用特殊的計算方式。不動產稅適用於任何擁有土地權、擁有控制建築物,或由土地建築物獲得利益者,至於其身份是否為地主或承租人並無明顯表示,但若無法找出地主,則由承租人負擔稅金。


印花稅。訂立應納稅文件時繳納象徵性印花稅,稅額為500印尼盾或1,000印尼盾。此外,基本上無需課征移轉稅,但不動產及股權移轉須繳公證費。


價值附加稅。未開發土地買賣不課征價值附加稅,但若是已準備開發的用地買賣,則須繳納價值附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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