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政府鑑於貪污活動已蔓延全國,情況嚴峻,以致國民的人權亦受到侵害,故經周詳考慮後,特別成立印尼滅貪署Komisi Pemberantasan Korupsi(簡稱KPK),KPK是按印尼法律第30/2002號法《滅貪署》成立。KPK成立之前,只有印尼警方和檢察官有權執行反貪工作,它們根據的法律有兩項:第31/1999號法《滅除貪污罪行》(經第20/2001號法修訂),以及第28/1999號法《國家官員必須清廉而不貪污勾結及任人唯親》。


KPK的成立,是希望為全國停滯不前的反貪工作帶來正面的轉變。其實,早在五十年代印尼已設有反貪機構,因此,滅貪並不是嶄新的概念。但是,為何過往的反貪工作未能取得成效呢?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過往的反貪策略只是重鎮壓性的措施,例如:預查、調查及檢控貪污行為。雖然鎮壓性的措施對消滅貪污極為重要,但由於無重大的防貪措施配合,反貪工作在中長期來說便無法取得成效。故此,KPK是一個新的開始,並以新的角度正視貪污問題:它不會獨攬反貪工作,而只是擔當一個起動機制的角色,賦予滅貪機構權力,以發揮更大效能。KPK會選取一些大案親自主理,藉以向民眾說明案件的嚴重性;至於預防性的措施,例如鼓勵民眾參與反貪活動、推行防貪教育以及研究各政府部門的潛在貪污風險等,則為長期的反貪策略奠定基礎。當然,如KPK不積極將貪污者繩之於法,則不能向貪污者和公眾表明他們打擊貪污的決心,那麼,防貪工作也無法取得成功。


KPK的職能及權力:


1. 協調及監管其他獲授權滅貪的機構。


2. 對貪污行為進行預查、調查及檢控工作。


3. 推行防貪工作。


4. 監察政府的管治。


KPK透過檢察官辦公室、警方及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協調其活動,以及:


1. 提供有助滅貪的匯報制度。


2. 向有關機構索取滅貪活動的資料。


3. 與獲授權機構進行聽證會或會議。


4. 向有關機構索取防貪報告。


KPK的監管角色,包括監察、研究或調查獲授權滅貪的機構以及其他公共服務機構。


警方或檢察官辦公室進行調查或檢控工作時出現以下任何情況,可由KPK接管有關個案:


1. 未能對公眾的貪污舉報採取行動。


2. 對貪污案件調查不力或沒有充份理由而延遲調查。


3. 有偏向幫助犯罪者之嫌或在調查過程中顯然涉及貪污。


4. 由於行政、司法或立法機關的干預,阻礙了警方或檢察官辦公室處理某貪污案。


5. 其他妨礙警方或檢察官辦公室適當地進行調查的情況。


在貪污調查方面,KPK負責的範圍包括:


1. 涉及執法人員、國家官員及其他相關人士的案件。


2. 極受公眾關注的案件。


3. 涉及至少十億盧比(約100,000美元)的案件。


在防貪工作方面,KPK負責的範圍包括:


1. 核查國家官員的財富。


2. 審查貪污舉報。


3. 在各級學校推行反貪教育計劃。


4. 設計及推廣社會性滅貪計劃。


5. 為民眾舉辦反貪活動。


6. 研究所有國家和政府機關的管理制度,旨在改善有關制度以減低潛在的貪污風險。


KPK固然明瞭防貪工作的重要性和價值,但至今卻只是主力發展其他方面的能力。由於KPK仍屬印尼反貪工作的"新手",必須在成立初年奠定基礎,使有潛力於日後成為有效的反貪機構。為達到這個目的,KPK實施了多個資訊科技解決方案,以提升KPK的運作效率。這些方案尚須不斷完善,務求建立一套綜合資訊系統,讓KPK、民眾及合作機構有必要時可查閱所需資料。實施資訊科技解決方案後,KPK已能加速處理民眾的投訴,並增強內部溝通。在防貪工作方面,KPK不僅改善了國家官員財富申報的存檔及審查方法,又曾在印尼多個地區向政府機構推廣反貪措施,並訪問其它國家的反貪機構及共同進行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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