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海運或空運乘客攜帶隨身物品出國,若價格超過250萬盾,將被課予出口稅。
印尼關稅總署長安瓦爾.蘇帕利雅迪2009年1月20日在雅加達表示,只有供銷售的私人物品才被課稅,視其合理度而定。比如,1位搭客隨身帶了4台手提電腦,其實1台便足以供個人使用,若他僅攜帶1台,則可免出口稅。
他指出,有關措施是根據去(2008)年12月16日 發出,今(2009)年1月1日 開始生效的2008年214號財政部長條例。
條例載明,所有出口物品課給最高60%的出口稅,除非8種物品例外,分別為駐印尼的外國代表處物品;供動物園、博物館及天然保護機構的物品;科技研究與發展所需物品;非賣品樣本物品;搬家物品;再出口的舶來品;將再進口的出口物品;運輸設備人員、乘客與過境者物品及既定範圍內的郵件。
至於對乘客所限定許可範圍,是物品價格不超過250萬盾,而針對過境者限制每人的逗留時間為1個月。
印尼海關稅收與法規主任哈納菲.烏斯曼指出,有關海關法規的制定,主旨在於確保印尼國內需求與保護天然資源的恆存,而且也在於防範,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急劇漲價,以及維持印尼國內即定商品的價格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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