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配額申請
到台工作的外傭皆須事前由雇主向勞委會申請核配名額後,與僱主簽訂僱傭合約及取得工作簽證(VISA)後始得合法入境台灣並取得工作居留證。
2. 僱傭合約
外傭的僱傭合約有效期為2年,至多可展延1年;月薪不得少於台幣NT$17,280元,僱主必須提供住宿及膳食;外傭在台工作滿3年後離境得再申請二度來台,因此一名外傭在台工作期限最長可達六年。
3. 機票
外勞來台機票由外勞自行負擔;僱傭合約為期兩年(至多可展延一年),完成合約時僱主須支付外一張單程機票返回原居地。若是中途解約,其回程機票費由外傭自行負擔。雇主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如:被照顧人死亡、經濟狀況不佳、移民等)導致合約終止時,外傭可留台申請轉換另一位僱主,否則其遣返原居地之機票費亦由雇主負擔。
4. 工作時間
僱傭契約上並無明列外傭的工作時間,但僱主應合理地提供外傭足夠的作息時間及每天8小時的睡眠。
5. 小心選擇仲介公司
部份小型仲介公司或是跑單幫者以超低價收費吸引僱主,很多時候這類公司或個人都不能提供良好的服務,或沒有對外傭實施任何訓練。有保障的仲介公司應收取合理的介紹費用,同時應對外傭提供家事、護理等訓練。
6. 外傭可享有的假期
外傭每星期應有一天的假期,另外當工作滿一年後續約一年時可享有特別休假7天;若外傭因病請假,僱主應給予病假,一年不得超過30天,其薪資折半發給。
7. 外傭保險問題
外傭抵台後,僱主必須協助外傭加入全民健保並購買意外傷亡保險。全民健保保費由外傭自行負擔30%,其餘由雇主負擔。意外險保費部分則由雇主全額負擔。依契約規定,合約期間內,僱主須負責外傭因工受傷及其個人工作安危,若外傭於假日外出時,僱主最好先與外傭協議於指定時間內回家。
8. 切忌聘用非法兼職外傭
部份非法逃逸外傭以兼職形式打工,薪資漫天索價。依目前台灣法律規定:外傭逃逸兼職是非法的,外傭及僱主都必須面對法律制裁,聘僱非法外勞最高將處以七十五萬罰鍰甚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更重要的是:若有任何的糾紛(如偷竊、盜撥國際電話等),僱主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之窘境。
9. 定期體檢
為保障國人健康,衛生署規定所有來台外勞皆須定期接受全身健康檢查,合格者始得入境台灣並核發工作居留證:目前政府規定入境3日內須做第一次健康檢查,偶後第每六、十八、三十個月需至衛生署規定之醫院辦理定期體檢,體檢費用由外勞自行負擔。【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起實施】
10. 政府規費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傭來台入境後需定期繳納每月2,000(家庭監護工)之就業安定基金。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傭來台入境後需定期繳納每月2,000(家庭監護工)之就業安定基金。
國內配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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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配額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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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薪資:
1. 外籍幫傭、監護工之薪資是以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契約之規定發放,目前每月基本薪資為NT$17,280元。
2. 外勞報到的次月隔日是發薪基準日。
3. 發放薪資時請依照仲介公司提供之“薪資表”上所列以台幣直接給付予外傭,並務必要求外傭簽名,以免日後發生困擾。
4. 加班費或僱主額外給付之獎勵金亦應明列於薪資表上。
5. 仲介公司並不鼓勵僱主額外多給付薪資,若確有必要,僱主應電告仲介公司,先行與外傭溝通,以免日後管理上發生困擾。
6. 若外傭要求調高薪資,僱主應嚴正予以拒絕,並通知仲介公司處理。
7. 雇主於發放薪資時,應依據外傭之『薪資表』將其國外貸款、服務費等匯入其指定之帳戶內,健保自付額則直接由雇主自行扣除後再行繳納,其餘以現金直接給付於外傭。
8. 外傭入境時仲介公司將隨附“薪資單”供雇主發放外傭薪資之用,僱主應確實依照薪資表上所列,按時發放薪資給外傭,雇主若未準時發薪資或請女傭於薪資表上簽名,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處罰。
9. 外傭簽名之薪資表僱主應妥善保存,外傭離境前僱主應提供薪資表以利結清外傭與僱主間之金錢關係。
10. 依勞委會規定:雇主預扣之所得稅款應以外勞個人名義於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存入。
11. 依據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及就業服服法之規定,雇主給付外勞薪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交予該外國人收存;故,雇主發放外勞薪資時,應依規定將「薪資明細表」交予外勞收存,並應覈實填寫。雇主若未提供外勞薪資明細表,將可能被廢止聘僱外勞之許可。
加班費:
1.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外傭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而加班費稱:外傭放棄休假日,應雇主要求加班,雇主應額外給付外傭之費用。
2. 加班費給付金額為月薪除以三十,所得之即為一日之薪資。
3. 加班費是以日薪計算。
4. 加班費應與薪資同時發放,不另行發放。
外傭加入全民健保:
1. 加退保申請:
(1) 為確保外傭權益,落實勞動契約之規定及避免外傭發生意外時增加僱主負擔,外傭於入境工作時,需加入台灣地區“全民健康保險”。
(2) 加保-以入境日為投保起始日。(初次申請需一併填寫加保申報表及IC卡申請表)
(3) 退保-以退保原因生效日為退保日期。(如離境日、轉出日或逃跑日期)
(4) 該項手續於外傭入境時,由僱主填寫委託書交由仲介公司代為辦理即可,一般而言,健保局於外傭入境一個月之作業時間將外傭之健保IC卡直接寄至雇主之處所,雇主於一個月後仍無收到時請致電健保局或仲介公司洽詢。
2. 費用:
(1) 算進不算出-加保算入境當月整月份費用,退保不計退保當月健保費。
(2) 加退保以每月12日為截止收件,12日以後申請案件,費用會計算於下個月一併繳費。
(3) 逾期繳費會有滯納金,請雇主按時繳費。
(4) 門診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由外傭自行繳納。
3. 健保IC卡:
(1) 初次申辦免費。
(2) 離境時不需繳回,如再次入境可持原卡使用;如再次入境而原卡遺失,需付200元申請補發。
(3) 遺失、資料變更、毀損,申請補發需付200元工本費。
(4) 補發申請如需現場領卡,需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件正本。
(5) 外傭之健保卡若使用完畢,可攜帶護照、居留證至各大醫院辦理換卡手續。
4. IC卡保存注意事項:
(1) 妥善保存健保IC卡,晶片表面請勿刮、戳、折或置於高溫或具腐蝕性的環境中。
(2) 晶片表面如有氧化現象,造成資料讀取困難,可以橡皮擦輕拭。
(3) 置於皮夾內時,儘量避免長時間放於後褲袋內,以免坐折卡片。
5. 具健保身分但未取得IC卡時,需就醫可以參考以下方式:
(1) 至醫療單位填寫例外就醫名冊。(需加附投保申報表影本,或IC卡補發繳費證明)
(2) 7日內可取得IC卡者,可先押單,於7日內補繳IC卡並向醫療單位申請退費。
(3) 無法於7日內取得IC卡者,請保留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表,於6個月內,向醫院所在地之轄區分局申請退費。
外傭加入意外險:
1. 依據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及聘僱契約之規定,雇主應協助外傭投保意外保險。
2. 因目前台灣之全民健保為醫療保險,意外死亡是不納入理賠範圍的,因此雇主額外幫外傭投保意外險正可規避風險。
3. 該意外險投保期間為一年。
4. 投保意外險額度為NT$500,000,一年之保費約為NT$225元。
5. 外傭入境時由雇主簽署『委託書』後由仲介公司統一處理。
1. 同一課稅年度( 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在華居留日數未超過183天,按所得之20%扣繳。
2. 同一課稅年度( 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在華居留日數已超過183天,按居住者(即比照國人)扣繳率(6%)扣繳。
3. 上年度未住滿183天者,本年度應重新起算:
(1) 如本年度仍未滿183天者,則應扣繳所得之20%。
(2) 如本年度已住滿183天以上者始可適用“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
4. 外傭離境時必須先至工作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完稅後始得離境。
5. 辦理完稅手續應繳驗外傭之:
(1) 護照正本
(2) 居留證正本
(3) 勞動契約影本
6. 依據稅法規定,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應完成上一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
7. 外傭入境後雇主應按薪資表按月扣繳外傭之所得稅款並存入其個人帳戶內。
8. 依勞委會相關規定:雇主未經外勞同意而擅自扣取所得稅款,雇主將處新台幣6萬至30萬不等罰鍰,並將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般規定:
1. 依據勞動契約規定,外傭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一個月以四週計算。
2. 國定假日雇主無須額外給付加班費。
3. 依據本公司規定,外傭入境一年內不得休假,另有協議者依協議行之。
4. 外傭於休假日不外出休假且工作時,雇主應給付加班費。
5. 外傭如欲請假外出,應填具請假單,經雇主同意簽名後始得外出。
6. 外傭外出休假時,應告知雇主去處,且於晚上八點前返回雇主家。
7. 外傭有事欲請假回國,應於事前二週告知雇主並經雇主同意,且應自行負擔其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8.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外傭每年病假不得超過三十天。
9. 一般而言,外傭休假日為星期日,惟僱主若有特殊情況亦可調整休假日,外傭不得有異議。
特別休假:
1. 外傭在台工作滿一年且經展延者,雇主應給予七天之特別休假。
2. 外傭如欲利用特別休假回國探親,則其來回機票及衍生費用由外傭自行負擔。
3. 若外傭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不得在台外出連休七天假。
4. 特別休假期間僱主仍應給付外傭薪資;外傭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僱主應額外給付七天之加班費,該七天之加班費分別於入境工作後之第二十四及三十六個月時,連同當月薪資一同發放。
返鄉休假規定:
1. 外傭於聘僱期間內欲返鄉,應於兩週前向雇主請假(緊急狀況者除外),雇主准假後使得為之。
2. 外傭返鄉離境前應至警察機關辦理重出入境證明(由仲介公司代辦),未辦理者將不得再入境。
3. 外傭返鄉休假之機票款及其衍生之相關費用由外傭自行負擔。
4. 外傭返鄉探親時不得要求雇主先行退還預扣稅款。
外傭工作期滿返鄉:
5.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前,應先至稅務機關辦理完稅使得離境。
6.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應將預扣之稅款及存款結清,交由仲介公司,待外傭於機場離境時交付。
7.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應先行至電信局查詢有關國際電話費之費用,以免外傭回國後追討無門。
外傭工作期滿之回程機票款:
8.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外傭在台工作期滿時之回程機票款應由雇主負擔,雇主不得以任何之理由拒絕給付。
9. 機場送機之車費由外傭自行負擔。
10. 外傭不得要求指定航空公司及座艙等級。
11. 行李超重費由外傭自行負擔。
一般規定
1.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除(1)被照顧人死亡(被照顧人病情好轉),(2)雇主經濟狀況不佳外,外傭來台後不得轉換僱主,僱主若遇不適任之外傭,應向勞委會報備,並將不適任之外傭遣返回國,以辦理遞補手續,該代辦之手續為本公司之服務項目之一。
2. 僱主無適切之理由不得任意將所聘僱之外傭遣返回國。
終止聘僱契約
3. 外傭若有下列情事發生,僱主可要求終止與外傭間之聘僱契約:
(1) 工作期滿。
(2) 拒絕僱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
(3) 工作不勤奮。
(4) 詐欺或行為不檢。
(5)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6) 受僱期間結婚或懷孕。
(7)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8) 偷竊或非法佔有僱主物品。
(9) 捏打雇主之小孩。
(10) 違反工作規則,經仲介公司見證核發三次警告函者。
(11)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4. 基於人道立場,雇主不得有下列情事發生,否則外傭亦可要求終止與雇主間之聘僱契約:
(1) 雇主或其家屬施以不人道待遇,或重大侮辱事件。
(2) 雇主或其家屬予以性侵犯。
(3) 雇主任意將其調派至非契約規定之住所工作。
(4) 雇主任意將其派予他人使用。
(5) 其它重大違反法令之不平等待遇。
5. 雇主因故遣返外傭時,應要求外傭具結簽立切結書。
一、關心(carefor)
外傭初到台灣,對於環境完全陌生,心中充滿著恐懼,此時僱主的角色及態度對她們而言是相當重要的,外傭為了改善家庭經濟狀況,離鄉背井遠赴他鄉工作,在精神上的調適是僱主必須重視的,適度的關心不但可拉近僱傭間的關係,更能協助外傭提早適應異鄉的生活,在工作上能早一點進入狀況,而且對外傭的多一層認識這何嘗不是對僱主有多一份的保障。
二、尊重(respect)
我們相信每個人都需要別人的尊重,當外傭作錯事情時,僱主如果用委婉的口氣來取代大聲責罵,僱傭間的關係必定能更和諧,有時僱主情緒上非理性的責備是相當令外傭感到難堪傷心的。開除、遣送對外傭而言都是相當嚴厲的指責,僱主應該避免使用類似的字眼來管理外傭。
三、讚美(praise)
適當的讚美也是拉近僱傭雙方關係的良方之一;家務的繁瑣需要的是耐心,外傭長時間從事重覆性的家務工作,與外界人事物的互動是相當薄弱的,僱主與其家人成為與其最親近的人,因此僱主的讚美對外傭們來說是勤奮工作的重要動力之一。
四、融洽(harmonic)
外傭與僱主間日夜朝夕的相處,如果僱主不能把外傭當作是家庭成員的一份子,在相處上總會感到家裡多了一個外人而感到不自在;家庭聚會上餐館時,順便帶外傭一塊去;農曆年吃年夜飯時,一同邀外傭上桌吃圍爐;外傭生日時訂個小蛋糕,與小朋友一起替外傭慶祝;僱主小小的心意,對外傭而言可是會大大的感動喔!
居留證辦理:
1. 外傭初抵台時,應至警察局辦理指紋按捺及在台工作居留證,一般而言,在外傭抵達僱主家前,此手續仲介公司已辦理完成。
2. 居留證之效期為一年,故一年應辦理一次,辦理時僱主應準備:外傭之護照、原居留證。
指紋按捺:
1. 外傭來台後需至警察機關辦理指紋建檔手續。
2. 二度來台者則無須重複辦理。
定期體檢:
1. 外傭抵台之日須安排至勞委會指定醫院辦理“入境體檢”,一般而言,在外傭抵達僱主家前,此手續仲介公司已辦理完成。
2. 往後應按勞委會規定之時間安排外傭接受“定期體檢”,屆時煩請雇主配合辦理。
3. 外傭至醫院接受體檢時,僱主應協助準備:外傭照片一張。體檢費由外傭自行負擔。
聘僱許可函之辦理:
1. 取得醫療院所之合格體檢報告後應向當地衛生機關核備。
2. 外籍幫傭、監護工於入境後,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委會辦理“聘僱許可”,以確立聘僱流程之完成,該項作業於辦妥居留證後由仲介公司負責協助僱主辦理。
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僱用外籍勞工應定期向勞委會繳納“就業安定基金”。 繳納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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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方式
勞委會將於每單數月中旬定期寄發就業安定費繳費通知單,您可持繳費單於各地郵局櫃檯繳納,或利用郵局帳戶轉帳代繳及各銀行之ATM轉帳繳費。
※煩請您務必準時繳納就業安定基金,逾期將徵收滯納金,甚至撤銷外勞之聘僱許可。雇主如欲查詢繳納紀錄可至勞委會網站www.evta.gov.tw中『便民資料查詢』選項中查詢,逾期繳納者將課滯納金。
檢查項目【實際體檢項目依勞委會指定外勞體檢醫院辦理。】
1. 胸部X光攝影檢查
2. HIV抗體檢查
3. 梅毒血清檢查
4. 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入境後工作每滿半年之健康檢查免驗)
5. 大麻檢查(外勞入境前於母國健檢醫院辦理,入境後免驗)
6. 濃縮法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含侵入性痢疾阿米巴)
7. 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及癩病檢查。
其他:
1. 入境體檢不合格者,須於十四天內遣返離境。
2. 定期體檢不合格者,除腸內寄生蟲外,亦需遣返離境;定期體檢中檢驗出罹患腸內寄生蟲者(非屬侵入性痢疾阿米巴),得在30日內治療及複檢,再依複檢結果呈報衛生局核備。
專車接送【體檢需時3至5小時左右,且不包含醫院往返之交通時間】
1. 外傭之定期體檢日期由仲介公司代為安排,一般而言於體檢日期前七日內仲介公司將以電話聯絡方式通知雇主。
2. 體檢當日外傭應於仲介公司通知之時間在僱主家等候仲介公司之體檢巡迴服務車。
1. 非經僱主同意,外傭不得外宿。
2. 外傭不得帶朋友回僱主家住宿,若有發現一律予以遣返。
3. 外傭應隨時審視僱主家之門戶,以維安全。
4. 外傭應隨時注意火燭,以免發生意外。
5. 外傭對僱主家之物品應妥善愛惜使用。
6. 外傭隨時應保持僱主居家環境之整齊清潔。
7. 僱主得安排外傭與被照顧人同宿一間房。
8. 一般而言,外傭應於雇主吃完飯後才用餐,當然前提是雇主需預留飯菜給外傭。
9. 東南亞國家中仍存有階級觀念,雇主最好不要打破此觀念。
10.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雇主應免費提供食宿予外傭,雇主不得以提供食宿之理由扣薪。
11. 外傭不得要求雇主將食宿之費用折算現金發給。
12. 外傭不得要求雇主另外提供專屬之食物或住宿環境。
工作時間
1. 外傭每日上午六點起床,晚間十點就寢,另有協議或情況特殊者,由僱主另定之。
2. 僱主每日應讓外傭有連續八小時之充足睡眠時間,以維持足夠體力。
3. 外傭之午休時間應配合僱主之實際需求。
工作內容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傭僅能依僱傭合約載明之工作內容從事勞務服務,因此外傭為他人工作或替僱主從事非家務的工作,均屬違法。
1.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2.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由於家庭幫傭及家庭監護工有關家務部份之分野較難分辨,故應依勞委會之公告處理之:
1. 按家庭監護工之開放引進,主要幫助有重度殘障、癱瘓中風或重大病患之家庭「照顧此類親屬涉」,即其監護範圍主要係在「照顧」重病受監護人,若為照顧重病受監護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例如:為受監護人在許可工作地點調理膳食、餵食受監護人、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監護工作之範圍。
2. 家庭幫傭之主要工作為「料理家務」,如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屬於共同居住生活所必須處理之家務,例如:在許可工作地為雇主清洗個人家用車、清理、洗濯、保持室內外整潔、縫紉、烹飪三餐、採購食物、看顧幼童…等,而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家庭幫傭之範圍。
3. 綜上所述,因監護工作及幫傭料理家務工作繁瑣,本局尚難就各種工作狀況一一詳述,原則上需視具體個案,如與原許可之工作相關連且不涉及營利性質者,基於社會相當性,自可視為原許可工作之延伸,而為許可工作之範圍。
逃跑防治
1. 雇主可於外傭入境時要求外傭簽立代保管請求書,將其護照代為保管起來。
2. 實施入境之教育訓練,外傭入境後雇主可要求仲介公司對外傭實施1至3天之教育訓練,亦可配合仲介公司之教育訓練課程將外傭送至仲介公司接受訓練。
3. 隨時關心外傭,並與仲介公司保持聯繫,以利隨時掌握外傭之生活動態。
4. 外傭於工作期滿前為逃跑之高危險期,此時雇主應更加注意。
5. 外傭休假返家後,若電話變多或工作表現異常,雇主應予仲介公司聯繫,以立即早發現狀況。
6. 外傭休假外出時,若經常攜帶行李外出,雇主亦應提高警覺。
7. 雇主與外傭相處時,尊重、關心是相當重要的,若發生與外傭溝通不良時,應請求仲介公司協助。
8. 雇主應配合仲介公司所提供之外傭聯繫管道,定期讓仲介公司之諮詢翻譯人員與外傭間之聯繫保持順暢,以利時時能掌握外傭之動態及心理。
9. 對於外傭應恩威並施,過度的寵溺在管理上容易發生問題,雇主疼愛外傭,如果外傭懂得珍惜,她會知福惜福,如果她不懂得珍惜,就會發生欲求不滿之狀況,因此造成管理上之困難。
10. 雇主應依本『生活管理企劃書』做好外傭之管理。
懷孕處理
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不得以懷孕作為遣返女性外勞之原因,並且將給於適當之妊娠假期。但為避免女性外勞因懷孕問題而造成雇主之困擾,雇主針對女性外勞之交友狀況及假日休假問題應予以重視,必要時應聯繫仲介公司協助處理。
傷病處理
按照僱傭合約,僱主需要負擔外勞在台期間傷病相關事宜,因此協助外勞加入「全民健保」、「意外傷害保險」是相當重要的。
1.一般疾病:以健保卡就醫,門診掛號費由外傭自行繳納,依據僱傭合約,外勞一年有最多30天之病假。
2.意外傷害:外勞若因意外造成傷害,除全民健保外,尚可依據意外傷保險請求醫療費費用補助。
3.意外身亡:外勞意外身亡時,雇主需要負擔將外勞遺體及遺物運返原居地的費用,但仲介公司將依據意外傷保險請求最高50萬元之補助以協助處理後續責任。
期滿解約離境
應辦事項:
1. 確定離境日期:備妥外傭之護照及居留證,請求仲介公司協助代訂回鄉機票及相關事宜。
2. 辦理完稅:雇主應將外傭之護照交由仲介公司至稅務機關辦理外傭之完稅證明。
3. 結算薪資:雇主應備妥薪資表,在仲介公司之見證下與外傭結清薪資,待外傭確認無誤,並簽立切結書後,將其放入薪資袋中封起,交由仲介公司送機人員。
注意事項:
1. 送機人員應於飛機起飛前2至4小時抵達機場。
2. 出發前應檢查外傭護照、居留證、機票、行李、薪資袋,確認後出發前往機場。
3. 送機人員於海關驗證處前將護照、居留證、薪資交由外傭,並要求外傭在薪資袋上簽名確認後將薪資袋交回仲介公司。
4. 送機人員應確定外傭進入海關後始得離去。
5. 外傭離境前雇主應和外傭間結清所有之金錢關係,包括電話費、健保費等。
6. 外傭離境前,雇主應於外傭打包行李時檢查其行李。
7. 雇主與外傭間之權利義務之行使,皆以聘僱期間為依據,外傭離境後,勞僱雙方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對方履行未盡之權利義務或相關之賠償責任。
不適任解約遣返
解約前的考慮事項:
1. 給予外傭最後機會:僱主可嘗試再給予外傭2週的觀察期、安排仲介公司進行入境再訓練課程或進行溝通輔導,若外傭的表現仍沒有改善,便可考慮解僱,重新另聘一名外傭。
2. 空窗期:如果僱主解僱外傭,另聘一名外傭,由申請至新女傭入境,需約8至12週的時間,因此,僱主需考慮在解傭女傭後的家事安排。
3. 如果僱主無法等待空窗期,則可先行辦理解約重招,待新外傭確定入境日期後,才解僱原有外傭,惟僱主在辦理期間應注意不得讓外傭知道,以免發生逃逸情勢。
不適任之認定:
1. 拒絕僱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
2. 工作不勤奮。
3. 詐欺。
4. 行為不檢。
5.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6. 受僱期間結婚。
7.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8. 偷竊或非法佔有僱主物品。
9. 捏打雇主之小孩。
10. 體檢不合格。
11. 收到由仲介公司核發三封以上之警告信。
12. 無法勝任工作。
13.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其他相關規定
1. 外傭因故遭遣返離境,其相關衍生之費用(如機票款等)由外傭自行負擔。
2. 外傭遭遣返後,需向勞委會辦理遞補手續,一般而言,雇主需等待約10至12週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