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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勞工出於協調失敗發洩不滿,亦或雇主利用公權力壓制抗爭行動,印尼勞資爭議常常以暴力收場。最近的例子是2006116日 泗水爆發嚴重的警察與勞工衝突,造成至少8人受傷,並有多人被捕。


勞資雙方都怪罪過去50年來調解勞資爭議的作法,認為該一以委員會為基礎的處理方式,程序相當冗長,缺乏法律確定性,而且易受賄賂之影響。


隨著2006114日 在西蘇門答臘省巴東市成立特別勞工法庭,預期將可消彌這些困擾。支持者表示,新的作法將提供一個更快捷、更公平,且免付費的爭議解決方式,在提交勞工法庭之前,須先經過協商、調停等程序;惟部分勞工團體卻憂慮,此一制度將一如舊制,易因賄賂而影響判決。


1. 司法程序節省時間與金錢


把勞資爭議案件提交勞工法庭,將是新的處理程序中的最後一個步驟。一旦協商與調停均告失敗,勞資爭議案件才會提交勞工法庭,而法官有義務在收件後7天內研究案情,並在30天內作出判決。送件不收費用,且於法官聽審時,勞工可由勞工團體陪同或代理,而雇主亦可由雇主協會陪同或代理;雙方亦可自費另聘律師陪同出庭。


由一位專業法官擔任主審的法官團有權傳喚證人或專家證人出庭作證,且在上訴情況下,勞工法庭職員必須在14天內將案件移送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則須於30天內決定是否受理上訴。最高法院的判決為終判,原告與被告均須接受。


預期許多爭議在進入勞工法庭程序之前,就可在協商、調停或調解階段獲得解決(當事各方亦可尋求仲裁,而毋須訴諸勞工法庭)。


法律規定勞資爭議發生後的幾天內,必須先進行雙邊協商(Bipartite Negotiation),任何解決爭議的協議必須由雙方簽字,並向勞工法庭登記,以防任何一方反悔。如爭議各方無法於30天內達成協議,全案須送請調停(Mediation)。由政府指定的調停人有權傳喚證人,包括專家證人,並在30天內解決爭議。倘調停失敗,爭議各方接著必須尋求調解(Conciliation)。如調解仍無功,則有兩種作法:進行仲裁,或逕送勞工法庭。


政府指定的調停者、調解人及仲裁者都必需依法行事,否則將被課以行政處罰,包括吊銷執照。證人或專家證人倘拒絕接受調停人、仲裁者或法庭之傳喚,將被處以最高6個月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印尼盾(約4,900美元)之罰金。


2. 勞工法庭利多於弊


頗受期待的勞工法庭被認為是一個更公平、更快速且較省錢的工業爭議解決方式,在目前經濟景氣不是很好的情況下,一般預期工業爭議案件將會增加。


勞工法庭將取代原有地區(P4D)與中央(P4P)的工業爭議解決委員會(Committee for Settlements of Industrial Disputes)。自1957年成立以來,該等委員會一直為人詬病,認為其程序過於冗長,決定過於偏袒資方,而且缺乏效率。


2006114在蘇門答臘省巴東市正式啟用的勞工法庭,將同時於印尼33省的省會設立,而上訴庭則設在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目前仍在等待總統的行政命令,俾使由勞工團體與雇主協會推薦的98位專案法官得以宣示就職;這些專案法官將與地方法院的100位專業法官共同處理上千件積壓已久的工業爭議案。


被延後一年實施的第2/2004號有關勞工法庭的法律規定,所有工業爭議案必需在140天內結案。由於勞工法庭係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爭議各方(雇主、勞工及勞工團體)將無需負擔任何費用。勞工法庭是印尼全國司法改革的一部份,將工業爭議的審議納入司法體制,可提供投資者、不滿的勞工或工會司法確定性。在新制之下,勞資雙方可就如何及何時解決工業爭議獲得司法的確定性。


往後工業爭議將可在140天的期限內,經由雙邊協商、調停、調解,必要時再經過仲裁或勞工法庭獲得解決。倘雙邊協商可達成協議,則爭議可在30天內解決;如需另經調停,則亦可能在60天內解決。勞工法庭及上訴兩階段之完成期限訂為80天。勞工部長已指定165位調解人及仲裁人,任期5年。


新法的精神是鼓勵爭議各方儘可能庭外和解,以節省時間、精力與金錢。商業團體對設立勞工法庭表示歡迎,認為法庭判決所帶來的確定性將可鼓勵投資。部份勞工團體也表示贊同,認為可加速解決爭議、減少成本及提供法律確定性。在舊的制度下,P4P所做的決定可被勞工部長否決,或進一步提交國家高等行政法院(State Administrative Higher Court),使得要獲得確定的決定費日曠時。惟亦有部分勞工團體擔心勞工法庭也將遭遇舊制相同的問題,特別是賄賂;他們懷疑在腐敗的司法體制下,勞工法庭是否能夠提供勞工公平正義,認為雇主仍有以金錢影響判決的機會。


一般預期工業爭議案件將會持續增加,特別是部分雇主基於成本與效率的考量,選擇以契約工取代正式員工。印尼雇主協會的資料顯示,其會員廠商尚有508件爭議案有待勞工法庭接手處理,另有1,500件係由勞工及勞工團體提出。


3. 新制可避免案件受到延宕


處理工業爭議的舊制(P4PP4D)與以勞工法庭為基礎的新制,在整個複雜的司法過程中均可見其不同。例如第2/2004號法律訂有解決爭議的期限(140天),並對提交勞工法庭之前的任何決定提供法律確定性。經由雙邊協商、調停或調解所達成的庭外和解,將可減少案件的積壓。缺乏時間上的確定性是過去調解勞工爭議的敗筆。以前政府亦鼓勵多多利用雙邊協商及調停,但因其協議不具約束力,使得敗訴一方有採取拖延戰術之機會;許多爭議案在送達P4D之前,往往延宕經年。


22/1957號有關解決工業爭議的舊法規定,爭議各方在調停失敗後,應送往由政府官員擔任主席的P4PP4D尋求解決。P4PP4D的審議由於是由行政部門主持,而非地方法院,故事實上近似準法庭(Quasi-Court)。該法另亦給予勞工部長否決P4P決定的權力,最終造成該委員會軟弱無力,且無公信力。蘇哈托時代的勞工部長經常否決P4P有利勞工的判決,目的是為了壓抑工會的發展。隨著1991年印尼國家行政法院的成立、持續的經濟危機,以及1998年國家改革運動的展開,更突顯P4P在維護勞工權益方面缺乏績效。2005年印尼飛機製造廠PT. Dirgantara Indonesia不公平地解僱6,000名員工就是一例。雖然P4P的判決有利員工,但公司管理階層隨即將全案提交國家高等行政法院。


P4PP4D的審議小組包括5位工會代表、5位資方代表及3位政府代表,常被指控因收受賄賂而使審議結果有利資方。在新制明確的程序之下,勞方無需再訴諸罷工來迫使資方尊重他們的權益、爭取應有的利益或解決一個工廠有二個或二個以上工會的爭議。


印尼雇主協會及工會必須有嫻熟的談判者,以陪同或代表爭議各方,在協商、調停、調解及勞工法庭各個階段尋求以更公平、更快速的方式來解決工業爭議。過去雙方試圖鑽研漏洞,以規避決定的現象可望不再出現,勞工法庭有權執行各個階段所達成之協議或法庭之判決。


4. 企業界者的期待


雖然一般大眾很少同情裁員的企業,但實際上印尼的雇主並無法經常遂行其願。最近燃油價格大幅調漲,電價也蠢蠢欲動,加上中國大陸、越南及泰國等鄰近國家更低廉、更有效率的勞工,使得許多印尼企業不得不裁員。業者經常必須在放棄員工或放棄市場間做抉擇,而裁員卻常常導致冗長且嚴重對立的勞工爭議。勞資雙方各有立場,勞工總是要求離職金,而雇主則必須精算,以免最終造成公司倒閉。就算將爭議送請P4PP4D處理,其結果常常無法令任何一方滿意。舊的P4D不具法律效果,而新的勞工法庭則可帶來更大的司法確定性。新的勞工法庭必須在140天內作出判決,將有助於雇主正確地估算所需支付之離職金。


雇主協會主席Sofjan Wanandi表示,勞工法庭的判決將更貼近法律;過去有太多的第三者可介入勞資爭議,地方行政部門及勞工部會未客觀地了解案情即直覺地偏袒勞工,希望勞工法庭能有專業的職員及公正的法官,不要像以前P4PP4D時代,負責的勞工部官員既缺乏專業,花太長的時間作決定,而且判決常常不合情理;新的勞工法庭將由職業與非職業法官審理,相信判決會更公平且時間會更短。此外,勞工法庭成立後企業將可省下一些不合理的費用,例如:員工因觸法在審判期間公司仍須支付薪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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